商品編號:DJAD3J-A900HFJ20

勞資小白超實用寶典懂一點法律332道勞資難題招募資遣性騷防治全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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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詳情
作者:
ISBN:
9786267468098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5/01
  •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勞動法專家親解常見勞資地雷
    給經理人、工作者、勞資小白的超實用寶典
    簡單讀懂《勞基法》《勞事法》《性工法》應用重點
    預防職場隱憂、解盲管理誤區

    ●新人上班三天突不告而別,是自請離職或曠職?
    ●引進AI,卻解僱「真人」,是否合法?
    ●訂雞排沒揪、被同事當隱形人,是職場霸凌還是職場摩擦?
    ●離職後向公司檢舉「曾被主管熊抱」,公司仍須處理?
    ●遠距工作變常態,資安監控防護與員工個資隱私保障如何平衡?

    當勞工意識抬頭,管理思維也需更新
    過去勞工在職場上遭受不公平對待、霸凌、甚至騷擾,大多選擇隱忍。當社會風氣轉變、政府政策及勞動法令偏向保護勞工的時代背景下,企業動輒觸法,還可能一頭霧水,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若勞資爭議進入主管機關或法院,雇主很可能面臨高額罰鍰及敗訴的結果。如實遵守勞動法令已經是現代企業老闆、管理者、經理人無法迴避的基本功。

    落實「預防法學」觀念,勞資雙方一起共好
    本書作者陳業鑫律師現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是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獨立董事、公司治理及薪酬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在勞動法領域擁有超過二十年經驗。他致力提倡「預防法學」的觀念,本書將從四個方面著手,輔以情境案例說明,釐清勞資雙方互動界線,在目前台灣勞動法架構下,幫助經理人管理不犯錯、工作者具備勞動法規常識,職涯更有保障。

    √獎金、加班費、勞健保,薪酬給付大學問
    「早到遲退有打卡」就算加班嗎?勞健保被高薪低報是福還是禍?

    √獎懲、資遣、解僱,處分解盲不踩雷
    沒病裝病請病假、上班老是情緒失控,老闆可以合法解僱員工嗎?升遷後才發現「無法勝任」,雇主有合法降調薪資的空間嗎?

    √霸凌、性騷擾、職災,職場隱憂先預防
    「安靜解僱」是職場霸凌嗎?非上班時間被性騷,也算職場性騷擾嗎?企業如何善盡「性騷擾防治責任」?

    √績效、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管理自保免糾紛
    「職務說明書、工作規則」為什麼重要?新進員工可以不簽勞動契約嗎?

    法律小白也能輕鬆理解的32道勞資新課題
    加強基本法規意識,遇到問題快速解決
    勞資不內耗、工作更提升!


    ★目錄:

    作者序 勞資關係面貌重塑,企業法定義務更加嚴格

    Part1
    薪酬給付大學問
    加班費、獎金、勞健保、工資計算、颱風假怎麼算?

    1.新人上班三天突不告而別,是自請離職或曠職?
    2.無預警停電導致工作停擺,雇主因此不給薪是否合法?
    3.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合理嗎?
    4.工時推定的機制下,「早到遲退有打卡」就算加班嗎?
    5.請假可以扣年終?恩惠性給與vs保障年薪,獎金性質大不同!
    6.發薪日不得隨心所欲!依企業規模按時給付才合理
    7.省小錢虧更多!勞健保被高薪低報是福是禍?
    8.上班族的小確幸?!其實「颱風假」,真的不是假

    Part2
    處分解盲不踩雷
    獎懲、調職、資遣、合法解雇,如何掌握原則?

    9.引進「比人好用」的AI,卻因此解僱老員工,是否合法?
    10.員工涉嫌抄襲,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11.升遷後才發現員工「無法勝任」,雇主有合法降調薪資的空間嗎?
    12.員工情緒管控不佳,老闆可以此為由資遣解僱嗎?
    13.員工在社群媒體的超瞎行為影響商譽,雇主應如何規範?
    14.結束勞資關係,好聚好散不難!合意資遣應注意哪些事情?
    15.沒生病卻請病假,老闆可以合法解僱「裝病」員工嗎?
    16.總經理要員工做假帳,最後卻解雇員工合法嗎?

    Part3
    職場隱憂先預防
    霸凌、性騷擾、職災,做足準備減煩惱!

    17.非上班時間被性騷,也算職場性騷擾嗎?雇主的守備範圍有多寬?
    18.離職十年後投訴「曾被主管熊抱」,公司仍須處理這起MeToo申訴嗎?
    19.安心職場環境須知:企業如何善盡「性騷擾防治責任」?
    20.防治性騷之必要!性平修法七大重點與性平教育訓練大綱
    21.薪水照付,卻不分配工作的「安靜解僱」,是職場霸凌嗎?
    22.訂雞排沒揪、被同事當隱形人,是職場霸凌還是職場摩擦?
    23.認真上班卻被「跟蹤騷擾」,雇主應採取哪些糾正補救措施?
    24.安全最重要!夜間工作遇暴力可自衛,財物損失不用賠

    Part4
    管理自保免糾紛 
    招募、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個資規範、績效考評怎麼做?

    25.小心徵才地雷!直言「不錄用台大生」,是否構成就業歧視?
    26.三十人以上企業的標配:制定「工作規則」不可少
    27.中大型企業必備的「職務說明書」,為什麼不可或缺?
    28.光開會還不夠,企業IPO應當心的勞資會議五大瑕疵
    29.人資注意,新進員工可以要求不簽勞動契約嗎?
    30.居家工作變常態,公司資安監控與員工個資隱私保障如何平衡?
    31.績效考核要有正當性,雇主須負舉證責任,亂打分數恐出包!
    32.員工收回扣卻無法求償?企業必備「反貪腐、反賄賂策略」才能自保


    <作者簡介>

    陳業鑫
    以普及勞動法知識為己任、在勞動法普園地筆耕不輟的園丁。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知名餐飲集團公司獨立董事及國立大學EMBA教職經驗的律師,100 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 年度百大MVP 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 雜誌》、《Career 就業情報》專欄作家。
    現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及數個非營利組織董監事,同時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且獲選為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等司法機關講授勞動法議題。
    於高雄地院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擔任法官及律師期間均有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成功紀錄。民國95年間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
    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外商及上市櫃公司董監進修課程及企業主管內訓講師,持續推動「法律普及」志業。


    ★內文試閱:

    •作者序

    勞資關係面貌重塑,企業法定義務更加嚴格

    為了讓勞資雙方更與時俱進地了解法定權利義務的演化,《懂一點法律》系列叢書的出版已經來到第三集。這段時間以來,我們看到勞資關係正在經歷前所未有的變革。從技術面、社會面、政策及法律三大面向來看,勞資關係正悄悄地產生以下的變化。
    其一,從技術面來看,科技進步日行千里,導致企業對人力需求的變動,例如人工智能AI的崛起,相當程度影響特定行業及職業勞工的就業。當企業發現AI可以大幅提高營運效率而取代人力,AI翻譯文件比起勞工又快又正確又便宜時,勞工的工作權勢必受到影響。當然,勞工也不會坐以待斃,勢必會極力爭取應有的權益,這是企業因應科技發展改善組織效能時,必須深思的節點。
    其二,從社會面來看,歷經三年之久的全球COVID-19 疫情,已經深刻改變工作的樣態。比如現在遠距工作、在家工作或是混合式的工作,已經從趨勢逐漸成為常態,企業必須要能提供勞工一個不用每天都進辦公室,或是一週有一、兩天在家工作的模式,才能吸引職場新鮮人願意投入企業組織。此種工作模式轉變,對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也會有很大的變動,企業人力資源政策必須及早做好全盤的規劃。
    其三,從政策及法律面來看,基於簡單的選票數學考量,政府的政策已經把勞資爭議的天秤大幅往勞工傾斜,再加上勞工權利意識的抬頭及網路資源的普及,勞方對自身權益的爭取更加積極,讓勞資關係的面貌產生極大的變化。過去勞工在職場上遇到不合理的事件或要求,大多選擇隱忍,然而在政府政策面的保護趨勢下,勞方會更無顧忌地積極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只要勞工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申請調解或是上法院提起訴訟,在勞動法令愈來愈偏向勞方的時代背景下,資方只要一進到主管機關或法院,都會被要求必須舉證自己有嚴格遵守勞動法令,否則資方極可能面臨高額罰鍰及敗訴的結果。因此企業絕對不能再用過去的傳統思維來看待勞資關係,如實遵守勞動法令已經是無法迴避的趨勢。
    此外,現在當老闆必須要有的「覺悟」是,有越來越多勞動法的義務必須落實。包括最基本的必須準時發給薪資;員工有加班要給付加班費也不可超時,員工不願意加班也不能硬性強迫。最重要的是,現在有許多保障勞工的措施,包括女性員工有生理假、不可有性別或年齡歧視,以及員工遇到性騷擾與職場霸凌必須及時保護等等,都屬於企業應盡的防治責任,不可不慎。
    本書的出版,主要是提倡「預防法學」的觀念,也就是勞方與資方要理解互動的界線為何,雙方在這個界線內能有正常且健康的互動。就如同在球場上的球員,雙方要遵照規則來打球,不要一天到晚惡意犯規。試想,如果裁判在一場比賽中,無時無刻都在吹哨抓犯規,那麼這場比賽不只沒有可看性,雙方球員也會覺得自己的球技不能好好表現,反而一直浪費時間在解釋或處理犯規的事情上,甚至引起爭議或打架,這對雙方來說絕對有害無利。
    這個比喻就是說明,勞資雙方都要認知大家是在同一條船上,勞方好,資方才會好,畢竟老闆有賺錢,才有能力加薪或提供更好的福利。同樣的,老闆想要賺錢之前,必須要先想到企業必須是一個讓員工可以安心工作貢獻才能的地方,員工願意在自己的崗位上投入更多心力,充分發揮生產力,內部不會因為常常發生勞資爭議而內耗,企業這艘船才能走得正確走得穩走得遠。
    本書用各種案例來告訴讀者,在目前台灣勞動法架構下,勞資雙方互動行事都有依據,只要遵守法律規定,雙方互相體諒,同理對方的處境,相信勞資關係會更好,為企業的永續經營奠定更好的基礎。

    •摘文

    8上班族的小確幸?!其實「颱風假」,真的不是假

    其實勞動法中並無「颱風假」,颱風假是被誤用的名詞。
    因颱風等天災因素,部分企業讓員工停止出勤上班,是依據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為依據辦理, 目的是為了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而訂定本要點。
    依本要點第六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由上述規定可知,在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影響勞工出勤工作安全時, 特別是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通勤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宣布停止辦公時,勞工均得合法主張停止出勤,而不會構成無正當理由的曠職。但因天災「停止出勤」並不是《勞基法》第三七條規定的五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等國定假日的休假,因此,在我國勞動法令的正式用語及定義中,並無「颱風假」的概念。

    居家工作的勞工,可以放「颱風假」嗎?

    由於大部分工作型態,勞工均須依約定到雇主的辦公場所出勤工作提供勞務,所以若有颱風等天災,勞工工作地、居住地、通勤必經地轄區首長依規定宣布停班,或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依前述要點第六條規定停止出勤。
    但若勞資雙方約定居家工作為勞務提供的地點及模式,即便地方政府首長宣布停班,勞工因為本來就沒有通勤的需求,更不會因為天災而升高通勤風險,如果地方政府宣布停班當日本來就是工作日,居家工作不受影響,勞工仍應依約在家以遠距方式履行工作義務。
    勞工堅持放「颱風假」不出勤的話,雇主可以視為曠職,可以不給當日薪水,甚至可以懲戒,若連續三日曠職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的話,雇主可以直接開除員工而無須給與預告期及資遣費。

    颱風停班,是否影響薪水發放?

    依前述要點第七點規定,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由上述規定可知,勞工因颱風受影響而無法出勤提供勞務者,勞動部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即雇主並無法定義務一定要給付工資。但若居家工作者,出勤如未受颱風影響,仍然照常工作者,雇主依原來約定給付工資,乃屬當然。
    (摘自〈上班族的小確幸?!其實「颱風假」,真的不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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