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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DJAP47-A900HHC5K

小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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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詳情
作者:
譯者:
先剛 
ISBN:
9786263930179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3/28
  •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黑格爾的《邏輯學》,通稱「大邏輯」,《哲學科學百科全書》中的〈邏輯學〉,即通稱的「小邏輯」。
    黑格爾把邏輯學分為三部分,就是「存在論」 (「有論」,1812年)、「本質論(1813年)」和「概念論」(1816年)。前兩部分合稱客觀邏輯,第三部分稱主觀邏輯。黑格爾哲學體系的出發點,是承認在自然和人類社會出現以前存在一種作為世界本原的「理念」,他的哲學體系就是對理念發展過程的描述。他認為,邏輯學是研究理念本身發展的科學。
    --------------------------------------------------------
    本書《小邏輯》依據的底本是莫爾登豪爾(E. Moldenhauer)和蜜雪兒(K. M. Michel)依據首部《黑格爾全集》而於1972年重新整理出版的20卷本「黑格爾著作集」或所謂的「理論著作版」(Theorie-Werkausgabe) 的第8卷。
    要理解黑格爾的邏輯學乃至他的整個哲學,最基本的前是要知道他所說的「概念」(Begriff)絕不是什麼主觀的、抽象的觀念,而是把現實事物包攬在自身之內的理念 。在《小邏輯》的這個導論裡,黑格爾正是在「客觀的思想」這個看似自相矛盾的術語的名義下闡釋了他的「概念」思想,以及他的邏輯學乃至整個哲學的基本立場,即思維和存在的同一性。就此而言,如果說《小邏輯》也有優勝於《大邏輯》之處,那麼主要就是它的這個更為通俗的史論結合的導論。。但除此之外,如果要更準確而深入地學習黑格爾的具體的邏輯學思想,我們還是必須以《大邏輯》為準。
    ──先剛〈譯序〉


    ★目錄:

    第一版序言(1817)
    第二版序言(1827)
    第三版序言(1830)

    導論 §1-18

    第一部分
    邏輯學
    §19-244

    邏輯學的初步界定 §19-83
    A. 思想對待客觀性的第一種態度:形而上學 §26-36
    B. 思想對待客觀性的第二種態度 §37-60
    I. 經驗論 §37
    II. 批判哲學 §40
    C. 思想對待客觀性的第三種態度:直接知識 §61-78
    邏輯學的進一步界定和劃分 §79-83

    第一篇 存在論 §84-111
    A. 質(Die Qualität) §86
    a. 存在(Sein) §86
    b. 定在(Dasein) §89
    c. 自為存在(Fürsichsein) §96
    B. 量(Quantität) §99
    a. 純粹的量(Die reine Quantität) §99
    b. 定量(Das Quantum) §101
    c. 度數(Der Grad) §103
    C. 尺度(Das Maß) §107

    第二篇 本質論 §112-159
    A. 本質作為實存的根據(Das Wesen als Grund der Existenz) §115
    a. 純粹的反映規定(Die reinen Reflexionsbestimmungen) §115
    a) 同一性(Identität) §115
    b) 區別(Der Unterschied) §116
    c) 根據(Der Grund) §121
    b. 實存(Die Existenz) §123
    c. 物(Das Ding) §125
    B. 現象(Die Erscheinung) §131
    a. 現象世界(Die Welt der Erscheinung) §132
    b. 內容和形式(Inhalt und Form) §133
    c. 對比關係(Das Verhältnis) §135
    C. 現實性(Die Wirklichkeit) §142
    a. 實體性對比關係(Substantialitätsverhältnis) §150
    b. 因果性對比關係(Kausalitätsverhältnis) §153
    c. 交互作用(Die Wechselwirkung) §155

    第三篇 概念論 §160-244
    A. 主觀概念(Der subjektive Begriff) §163
    a. 嚴格意義上的概念(Der Begriff als solcher) §163
    b. 判斷(Das Urteil) §166
    a) 質的判斷(Qualitatives Urteil) §172
    b) 反映判斷(Das Reflexionsurteil) §174
    c) 必然性判斷(Urteil der Notwendigkeit) §177
    d) 概念判斷(Das Urteil des Begriffs) §178
    c. 推論(Der Schluß) §181
    a) 質的推論(Qualitativer Schluß) §183
    b) 反映推論(Reflexionsschluß) §190
    c) 必然性推論(Schluß der Notwendigkeit) §191
    B. 客體(Das Objekt) §194
    a. 機械性(Der Mechanismus) §195
    b. 化學性(Der Chemismus) §200
    c. 目的論(Teleologie) §204
    C. 理念(Die Idee) §213
    a. 生命(Das Leben) §216
    b. 認識活動(Das Erkennen) §223
    a) 認識活動(Das Erkennen) §226
    b) 意願(Das Wollen) §233
    c. 絕對理念(Die absolute Idee) §236

    索 引

    黑格爾年表


    <作者簡介>

    黑格爾(G. W. F. Hegel,1770—1831)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的思想,是19世紀德國唯心主義哲學運動的頂峰,對後世如存在主義,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法西斯主義以及歷史虛無主義等產生深遠的影響。一生著述頗豐,代表作品有《精神現象學》、《邏輯學》、《哲學全書》、《法哲學原理》、《哲學史講演錄》等。

    譯者:先剛
    1973年12月30日生,四川瀘州人,任教於北京大學哲學系外國哲學教研室。2013年出版新譯本黑格爾《精神現象學》(五南出版),語言平實,行文流暢,是迄今評價相對完美的中文譯本。


    ★內文試閱:

    導 論
    §1
    哲學缺少其他科學享有的便利,即她不可能像後者那樣假定自己的物件是表象所直接認可的,也不可能像後者那樣假定認識活動在其開端和推進過程中已經擁有一種現成的方法。首先,哲學與宗教具有共同的物件。二者都把真理,把最高意義上的真理,當作自己的物件,—而在這個意義上,上帝就是真理,並且唯有上帝才是真理。其次,二者都研究有限者的領域,研究自然界和人類精神、它們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它們與上帝(亦即它們的真理)的關聯。哲學之所以能夠、甚至必須假定人們已經熟知哲學一向關注的那些物件,—原因在於,意識在時間上總是首先獲得物件的表象,然後才掌握物件的概念,甚至思維著的精神也只有通過表象活動並且依靠表象活動才推進到思維著的認識活動和概念把握(Begreifen)。
    但在思維著的考察活動那裡,我們立即發現,這個考察活動本身就要求我們指出它的內容的必然性,不但要證明它的物件的存在,而且要證明這些物件的規定。所以,我們看起來既不能滿足於熟知物件,也不能容許人們隨隨便便提出或認可各種前提和保證。但恰恰在這個時候,確定一個開端就成為困難的事情,因為開端作為一個直接的東西構成了自己的前提,或更確切地說,它本身就是一個這樣的前提。
    §2
    我們首先可以一般地把哲學規定為對於物件的思維著的考察(denkende Betrachtung)。如果「人是通過思維而區別於動物」這個說法是正確的(它當然是正確的),那麼一切屬人的東西都是通過、並且僅僅通過思維作用才成為屬人的。儘管如此,因為哲學是一種獨特的思維方式—這種方式使得思維成為認識活動和概念把握式的認識活動—,所以哲學的思維也不同於那種在一切屬人的東西裡活動著、使得人之所以為人的思維,哪怕它和後者是同一的,即自在地看來僅僅是同一種思維。這個區別導致意識的那些以思維為基礎的、屬人的內涵起初並不是在思想的形式中顯現出來,而是顯現為情感、直觀、表象,—這些具體形式必須與作為形式的思維區分開。
    〔說明〕「人是通過思維而區別於動物」這一已經變得平淡無奇的命題是一個古老的信念;如果今天還有必要重提這個古老的信念,那麼這既是平淡無奇的,也必定看起來很奇怪。但我們確實有必要重提這一點,因為按照現今時代的信念,情感和思維的分裂已經發展到相互對立乃至相互敵對的地步,彷彿情感(尤其是宗教情感)遭到思維的玷汙和扭曲,甚至走向毀滅,彷彿宗教和宗教信仰根本就不應當在思維中有其根基和地位。在這種分裂中,人們忘記了,唯獨人才能夠有宗教,反之動物卻沒有任何宗教,正如它們也沒有法和道德。
    通常說來,那些堅持割裂宗教和思維的人,其心目中的思維大概是指追思(Nachdenken)或一種反映式思維(das reflektierende Denken),這種思維把嚴格意義上的思想(Gedanken)當作自己的內容,並且使之成為意識的物件。只要人們漫不經心,誤解和忽視了哲學關於思維明確指出的區別,就會炮製出許多最粗陋的對於哲學的臆想和責難。由於唯獨人才擁有宗教、法和倫理(而這僅僅是因為人是思維著的存在者),所以在那些與宗教、法和倫理有關的東西裡—無論它們是情感、信仰抑或表象—,思維絕不是無所作為的;這些東西活生生地包含著思維的活動和產物。誠然,擁有這樣一些由思維所規定和所滲透的情感和表象,還不同於擁有關於這些情感和表象的思想。那些通過追思而產生出來的關於意識的上述方式的思想,既包括反思、推理之類東西,也包括哲學。
    同時我們也看到,經常有一種流行的誤解,以為這樣的追思是我們之所以達到永恆者和真相的表象和信念的條件,甚至是唯一的途徑。比如,據說那些(現在已經過時的)關於上帝存在的形而上學證明就是這樣的途徑,彷彿我們之所以相信上帝存在,在本質上僅僅是因為我們懂得那些證明並對其深信不疑。這類主張和另外那些說法沒有什麼區別,即我們在吃飯喝水之前,首先應當掌握關於食物的化學、植物學或動物學性質的知識,我們在消化食物之前,首先應當完成解剖學和生理學的研究。假若事情真的是這樣,那麼無論是這些科學還是哲學,在其各自的領域裡面都肯定會贏得極大的實用價值,而且這種實用價值甚至會上升到絕對地和普遍地不可或缺的程度;但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所有這些科學與其說是不可或缺的,不如說根本就不會存在。
    §3充實著我們的意識的內容,無論屬於什麼類型,都構成了情感、直觀、想像、表象、目的、義務等等的規定性,以及思想和概念的規定性。就此而言,情感、直觀、想像等等是同一個內容的不同形式,這個內容始終是同一個內容,無所謂是被覺察、被直觀、被表象、還是被欲求,也無所謂是單獨被覺察,還是夾雜著思想而被覺察、被直觀等等,抑或完全純粹地被思考。無論是在單獨的一個形式裡,還是在諸多混合的形式裡,內容都是意識的物件。但在這個物件性裡,這些形式的規定性也轉變為內容;這樣一來,其中每一個形式彷彿都產生出一個特殊的物件,那自在地同一的東西彷彿也成了一個有差異的內容。
    〔說明〕當情感、直觀、欲望、意志等規定性被意識到,就被統稱為表象(Vorstellungen),就此而言,可以說哲學用思想和範疇,尤其是用概念取代了表象。全部表象都可以被看作思想和概念的隱喻。但一個人具有表象,卻未必就懂得表象的意義,也未必就懂得表象後面的思想和概念。反過來說,具有思想和概念是一回事,知道與之相對應的有哪些表象、直觀和情感又是另一回事。—人們之所以稱哲學是不可理解的,在某個方面就與此有關。他們的困難一方面在於沒有能力(實則僅僅是不習慣於)進行抽象思考,亦即沒有能力堅持純粹的思想並在其中活動。在我們的通常意識裡,思想是被包裹在熟悉的感性材料和精神材料裡,與之結合在一起,而在追思、反思和推理裡,我們則是把情感、直觀、表象和思想摻雜在一起(在每一個具有純粹感性內容的命題裡,比如在「這片葉子是綠的」裡,已經摻雜進了存在、個別性等範疇),而這和把純粹的思想本身當作物件是兩碼事。—另一方面,人們的困難在於缺乏耐心,總是希望以表象的方式掌握意識裡的思想和概念。據說人們不知道,在一個已經得到把握的概念那裡應當思考什麼東西,殊不知在一個概念那裡,唯一需要思考的就是概念本身。那個說法的意思無非是要追尋一個已經熟知的、流行的表象;對於意識而言,彷彿一旦撇開表象方式,那麼它曾經腳踏著的那個堅實而熟悉的根基就被抽走了。當意識發現自己置身於概念的純粹疆域,就不知道自己究竟在世界的什麼地方。—有些著作家、佈道者、演說家之所以被認為是最容易理解的,只不過是因為他們對其讀者或聽眾所說的事情都是後者已經爛熟於胸的,是廣為流傳的和不言自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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