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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地方政府與自治(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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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商品詳情
作者:
ISBN:
9786263436961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1/28
  •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地方政府與自治」除了是各大學之政治系或公共行政系的必修或選修學分外,更是公務員國家考試高普考及升等考試中,一般民政類科的專業科目;有許多本科系或非本科系的學生在準備上頗顯吃力;再加上相關地方自治法規的通過與修正,更增加了這門科目的困難度。 本書乃以圖解的方式,深入淺出的來闡明地方政府與自治涉及的相關學理與法條。 ★目錄: 第1章 基礎核心理論 1-1 為何要有地方自治 1-2 地方自治之意涵 1-3 地方自治團體與地方政府之差異 1-4 我國地方自治發展沿革 1-5 地方自治團體三要素 1-6 地方治理與跨域治理 1-7 處理跨域問題之法制規範 1-8 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規劃:提升國家競爭力 1-9 地方分權理論 第2章 居民 2-1 居民要件與權義 2-2 居民參政權:住民自治 2-3 直接民主V.S代議民主 2-4 公民投票 第3章 自治區域 3-1 自治區域與地方層級體系 3-2 行政區劃 3-3 各種市之設置與地方名稱變更 3-4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 3-5 合併改制直轄市之優點 3-6 合併改制直轄市之缺點 3-7 縣市改制與國土空間發展 3-8 宏觀國土重劃來調整自治區域 3-9 首都之設立與遷移 3-10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第4章 自治權 4-1 聯邦國與單一國 4-2 地方自治權之取得 4-3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4-4 地方自治法規(一) 4-5 地方自治法規(二) 4-6 地方自治法規(三) 4-7 地方自治條例之行政罰 4-8 地方自治法規之位階與發布程序 4-9 自治條例可否較中央法律為更嚴格規範(釋字第738號) 第5章 比較地方制度 5-1 權力分立制與權力一元制 5-2 德國地方制度 5-3 英國地方制度 5-4 法國地方制度 5-5 日本地方制度 5-6 中共地方制度 5-7 美國地方制度 5-8 美國州以下之市制-權力分立面向 5-9 美國州以下之市制-權力一元面向 5-10 英國地方自治發展新趨勢 5-11 英國城市協議:雙向協議分權模式 第6章 地方選舉與公民投票 6-1 選舉權之性質 6-2 我國投票選舉方式 6-3 重視公平代表的標準之選舉區劃分 6-4 我國立委選區劃分係以縣市為基礎:保障地方自治團體 6-5 選舉區劃分比較制度與論證對話 6-6 選舉區劃分與大市效應:「大市效應」加速區域發展差距 6-7 國家須調整地方間差距 6-8 候選人產生與競選 6-9 違反競選規範之處罰 6-10 選舉訴訟 6-11 地方性公民投票 6-12 公民投票訴訟 6-13 電子投票的型態 6-14 不在籍投票 第7章 我國地方議會 7-1 省諮議會 7-2 地方議會議員之產生 7-3 地方議會之會議召開 7-4 我國各級地方議會之職權 7-5 議員之言論表決免責與不受逮捕特權 7-6 地方民代之費用與兼職禁止 7-7 地方議會之議長(主席)之產生及罷免 7-8 地方議會與中央關係 第8章 我國地方政府與府會關係 8-1 省政府之變革 8-2 直轄市之組織結構 8-3 縣(市)之組織結構 8-4 鄉(鎮、市)之組織結構 8-5 地方行政機關之編制及員額 8-6 預算之審議(府會關係) 8-7 地方預算之上級介入權 8-8 地方議會對地方政府之監督 8-9 府會僵局解決機制:覆議 8-10 臺北市里長延選案(釋字第553號解釋) 8-11 現行里鄰實務運作 第9章 自治財政 9-1 地方自治財政與地方公共財 9-2 地方財政收入理論 9-3 地方財政收入:稅課 9-4 地方財政收入:地方稅 9-5 地方財政收入:統籌分配稅款 9-6 地方財政收入:規費 9-7 地方財政收入:公共造產與地方產業 9-8 地方財政使用(支出) 9-9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9-10 地方財政管理:預算 9-11 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 9-12 財政紀律法 第10章 自治監督 10-1 自治監督之面向 10-2 合法性監督與合目的性監督 10-3 不確定法律概念下之合法性監督 10-4 預算上之自治監督 10-5 作為義務之自治監督:代行處理 10-6 違法行為之自治監督: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10-7 地方行政首長停職與辭職之自治監督 10-8 民選公職人員解職與補選之自治監督 10-9 民選公職人員延期改選之自治監督 10-10 自治監督理論探討:法律保留與預算審議怠惰條款 10-11 自治監督理論探討:地方自我反省審查機制 10-12 權限爭議之自治監督 10-13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爭訟與解釋爭訟 10-14 地方自治團體聲請司法解釋之規範機制:釋字第527號解釋 第11章 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之新趨向 11-1 發展型地方主義 11-2 中央與地方關係之變化 11-3 府會合作的新型態夥伴關係 11-4 夥伴關係新趨向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作者簡介> 王保鍵 現職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系教授 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語言平等及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博士 英國南安普敦大學博士課程進修 ★內文試閱: 1-1為何要有地方自治 (一)賦予地方自治權之理由 1.權力分立與人權保障 依立憲主義統治的政府(constitutionalism),強調以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之制衡機制來確保人民之權利不會受國家或政府之非法侵害。在「水平面」之權力分立乃有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權分立;在「垂直面」之權力分立乃有中央與地方之權力分立,地方自治從而產生。地方自治基本上係國家權力的分配模式之一,地方自治團體經由憲法或法律之賦予,獲致自主使用國家部分資源及其處分權利。 在我國則將行政權與立法權分權予地方,司法權則是中央所獨占的。許多人常會誤以為的各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如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院地檢署)是屬各地方政府管轄的;但實際上是分屬中央的司法院及法務部所管轄的。 簡言之,透過地方自治來分立政府之權力,可使得政府權力更無法專擅,而能真正地落實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天賦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2.分享統治權與因地制宜 廣土眾民的國家,中央政府無法事必躬親,且各地方有不同的特色,須以不同的方式加以處理,勢必要分享統治權力予地方,以收因地制宜之效。縱使在過去君主專制時期,已有將統治權分享或下放予地方政府之情況,如秦、漢時期的「郡、縣」。而賦予地方政府自治權,將有助於地方更有效能地處理地方事務。 又我國憲法第109條及第110條分別列舉省、縣之權限,即是「分享統治權」理念之體現。同法第111條規定,於憲法列舉中央與地方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則是「因地制宜」理念之落實。 3.地方的特殊性 某些地區因為語言、文化、宗教、族群、風俗習慣等因素存有其特殊性,為保障其特殊性,並扶助其發展,乃賦予其自治地位。 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比利時的語言自治體、我國憲法第119條「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我國憲法第120條「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等。 (二)司法見解 司法院第498號解釋理由書:「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除已列舉事項外,憲法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旨在使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區域內之事務,具有得依其意思及責任實施自治之權。地方自治團體在特定事務之執行上,即可與中央分權,並與中央在一定事務之執行上成為相互合作之實體。從而,地方自治團體為與中央政府共享權力行使之主體,於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力關係下,垂直分權,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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