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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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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詳情
作者:
譯者:
王震宇
ISBN:
9786263931480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4/10
  •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布朗利之《國際公法原理》(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於 1966 年初版問世,從第一版到第九版橫跨半個世紀,一直深深影響國際公之研究與適用。布朗利教授於書中極力主張「國際公法」作為一個「學科體系」之概念,並將其內涵架構、國家相互間以及與其他實體間的法律互動,提升至國際體系脈絡之思維向度,建構出基於國家與其他實體之間於國際層次的關係。在 1960 年代的英國法律學界,乃至於各國之法律實踐,皆為當時一項創舉。
    英文原書在布朗利教授過世後,自第八版起接續由其門生詹姆斯.克勞佛(James Crawford)教授執筆撰寫。第九版於2019年由英國牛津出版社出版,問世後不久,克勞佛教授病逝於荷蘭海牙國際法院法官之任內。布朗利及克勞佛二位作者皆可謂「客觀實證主義者」(Objective Positivist),強調基於國際交往之客觀事實以形成國際法,並盡力考慮不同地緣國家之觀點,並非僅僅做為西方論述之代言人而已。
    本書作為國際法領域之經典著作,一直以來都是世界各地師生及國際執業律師之基本國際公法教科書。本書係以偏重於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紮實論述,內容以單元章節論述方式書寫,系統性介紹國際法原理之單冊書籍,藉以建構國際公法之體系脈絡,以及援引國際法原則及學理適用。全書層次井然、結構嚴謹、涵蓋廣闊,不僅側重於國際條約之釋義,更輔以國際習慣及重要實踐案例作為說明舉例,建立起本書於當代國際法上崇高之歷史地位,本譯注專書為繁體中文唯一譯本。


    ★目錄:

    第一部分 總 則
    第一章 概論
    第二章 國際法之淵源
    第三章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

    第二部分 法律人格與承認
    第四章 國際法之主體
    第五章 國家地位之建立與發生
    第六章 國家和政府之承認
    第七章 國際組織

    第三部分 領土主權
    第八章 領土之政府機構形態
    第九章 領土主權的取得與移轉
    第十章 領土之狀態:延伸問題

    第四部分 海洋法
    第十一章 領海與其他海域
    第十二章 海域劃界及其相關問題
    第十三章 海域跨境與公海制度

    第五部分 環境與自然資源
    第十四章 共同空間及自然資源之合作利用
    第十五章 環境保護之法律問題

    第六部分 國際協議
    第十六章 條約法
    第十七章 外交與領事關係
    第十八章 單方行為、默認及禁反言
    第十九章 權利與義務之繼承

    第七部分 國家管轄權
    第 二十 章 主權與國家平等
    第二十一章 管轄權限
    第二十二章 外國之特權與豁免

    第八部分 國籍與其相關概念
    第二十三章 國籍關係
    第二十四章 法人及資產之國籍問題

    第九部分 責任法
    第二十五章 國際責任之條件
    第二十六章 國際不法行為之結果
    第二十七章 多邊公共秩序及其責任議題

    第十部分 個人與團體之保障
    第二十八章  國際最低標準:外交保護與投資保障
    第二十九章 國際人權
    第 三十 章 國際刑事司法

    第十一部分 爭 端
    第三十一章 求償程序
    第三十二章 國際爭端之第三方解決
    第三十三章 國家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


    <作者簡介>

    詹姆士.克勞佛(James Crawford)為國際法院法官,曾任劍橋大學惠威爾國際法講座教授(Whewell Professor of international law)、劍橋大學耶穌學院院士。榮獲日內瓦大學授予內西姆.哈比夫世界獎(Nessim Habif),美國國際法學會授予哈德遜獎章(Hudson Medal)。

    譯者:
    王震宇(Blake Chen-Yu Wang)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學博士。曾任美國哈佛大學訪問研究員,英國劍橋大學勞派特國際法研究中心(Lauterpacht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Law)訪問學者。


    ★內文試閱:

    全書架構與內容介紹
    依據克勞佛教授於第九版前言之介紹,本書結構係以回顧國際公法總論之基礎命題(歷史、淵源,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為起始,接續論述關於國家地位、國際組織,及法律人格之原理原則。隨後進入國際公法各項重要的次領域概念,包括:領土主權、海洋法、環境與自然資源、國際協議、國家管轄權、國籍、國際責任、個人及團體之保障、以及爭端解決等單元。因此,在本書第九版中涵蓋古典與當現代國際法之所有主要議題;然而,作者亦提及本書內容並未涵蓋「國際貿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之單元,僅在國際公法的脈絡下討論有關於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及其後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法律體系之細節內容。
    由於本書結構完整,資料量相當龐大,共分為十一部分,總計33章,本中譯本雖略去英文判決及條約索引,仍達到1,000頁以上。除原文內容外,共約有5,000筆以上之註釋,內容涵蓋大量學術論著與期刊資料、國際法條約文本、國際爭端解決與仲裁機構之相關判決、聯合國與其他國際組織之決議等文獻資料引註,為利於讀者能查閱原始語文、國際組織、法院以及學術資料等,原書的註釋部分全部保留原貌不予刪減與翻譯,並參考英文法律專書之引註慣例,置於每頁下方,便於檢閱。

    第一部分為「總則」(Preliminary Topics)
    共分為三章,介紹全書整體主題之背景與重要概念。
    第一章「概論」從19 世紀後「萬國法」(Law of Nations)之發展開始,將「國際法」(當現代出現之專有學科名詞)視為法律的一個次領域或分支,其主要內容係規範:統治者間關係、條約締結、外交使節地位、海洋利用、戰爭方式等議題之習慣與實踐。自此以往,「國際法作為法律」之概念於焉成形,由歐洲中世紀所發展的自然法、過渡到實證主義、最終成為「現代國際法」,將國際法律思想史的脈絡發展進行完整介紹。及至「民族國家」不斷建立,以及二次大戰後許多舊殖民地與非自治領土紛紛建立獨立之國家,國際法便逐漸成為規範國家間關係之基礎,隨後亦發展出以國際法規範延伸至其他主體(國際組織、個人及法人、特殊實體等)的原理及規則。本書所強調「國際法作為一個法律體系」之核心概念,以現今國際社會來看或許已成為無庸置疑的基本假設,但從國際關係之詭譎多變,以及外交談判極不穩定的軌跡觀之,各國對於國際法的態度,長期在「理想烏托邦」與「現實修羅場」之間交互擺盪,「現實主義擁護者」(懷疑論)或「理想主義支持者」(建制論)間二元對立情況嚴重,國際法的發展從來不是一條康莊大道。「國際法」雖自成體系,卻難界定其範圍,第二章試圖從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出發,該條文雖未明文規定,卻正式承認「國際法之淵源」,該條文所列出者,通常分散於不同之處,但在實踐中經常交互影響,包括:國際習慣、條約、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決、實質淵源(國際會議及聯大決議、ILC編篡文件)、以及其他考量原則(衡平原則、人道考量、合法利益)等。
    第三章則介紹「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本書主要先討論國際法院中涉及國內法之裁量界線,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間之「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問題。接著討論國內法院審判中援引或適用國際法之情況,而此又分為「普通法傳統下的國際法」(包括英國與美國),以及「大陸法系(歐洲法)傳統下的國際法」(包括法國、德國、義大利、俄羅斯、荷蘭)等不同的國家實踐,對於讀者而言,在國家實踐上,對於不同法系、不同國家、不同地緣區域之比較法,能有較為全面的認識。

    第二部分為「法律人格與承認」(Personality and Recognition)
    第四章為介紹「國際法之主體」,自古典國際法原理原則發展開始,「國家」一直是作為國際法規範中,法律主體之首要地位。此一立場之基本假設為當代世界係建構於各個由「國家」所組成之共存基礎之上,僅有透過國家之行動,法律上的根本變化始得發生,亦即僅有透過國家權力、特權、管轄範圍,以及立法能力,始能確定領土範圍、管轄權、官方行為責任,以及其他一系列國家間之法律問題。然而,除「國家」外,國際法的發展中,亦不能忽視許多「在法律上接近國家之實體」,例如:交戰團體、國家正式獨立前領土之國際管理、國際組織,甚至是個人與非國家行為者(non-state actors);同時,亦包含「特殊類型」,例如:法人組織(公司)、非自治民族、或國際上的「特殊實體」(entities sui generis)。本書中亦提及我國在國際法上的實踐。在退出聯合國後,中華民國與多數國家並不存在正式邦交,而我國實質管理與統治之領域—台灣(含澎湖、金門、馬祖等),則被歸類於「特殊實體」中,被視為具有「限定人格」(modified personality),或接近於「國家人格」(approximating to personality of a state);書中並舉出我國在「漁業實體」以及「個別關稅領域」等實質參與國際組織之權宜名稱作為案例。
    第五章為「國家地位之建立與發生」。關於「國家地位之建立」經常被國際間所引用之國際法,係「國家權利及義務之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1條:「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四項條件:(1) 永久居住之人口;(2) 劃定之領土;(3) 政府;(4)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之能力。事實上,上開條文僅可作為進一步舉證「國家地位」之基礎,並非所有條件都屬於必要,且無論如何皆須採用進一步標準,以建立具體有效之定義。書中並提出一些與認定「國家地位」有關之法律爭議案例,包括:1945 年以來之德國、巴勒斯坦、科索沃等。另外,實現獨立亦為國家地位建立的途徑之一,涉及國際間對於「完全(外部)自決」(full "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與「有限(內部)自決」(qualified "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間產生之顯著區別。
    第六章為「國家及政府之承認」,除闡述「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二概念外,亦涉及聯合國大會在過往決議中關於「集體不承認與制裁」之案例,包括:非洲納米比亞(前西南非)、班圖斯坦(南非)、北賽普勒斯共和國、東帝汶、以色列在占領區、以及俄羅斯兼併克里米亞等。並從英國、美國、歐洲等國家之內國法院面對國際上「承認」之法律問題。
    第七章則為「國際組織」涉及國際法問題之全面介紹,如:法人資格、特權與豁免、履行法律行為、建立組織章程之解釋、國際組織間相互關係、國際組織制定國際法之效力,以及國際組織行為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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