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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DJAV0S-A900HBO61

保險法題型破解(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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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詳情
作者:
ISBN:
9786269833344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3/18
  •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鑒於司法官、律師二試考制面臨史上最大變動,保險法配分亦縮減為25分,為落實「一本書主義」,以便讀者從題目學習保險法,改版特色如下:
    一、基本觀念
    透過題目學習基本觀念,讓讀者在面對七彩變化球時,得以從基本觀念出發一一破解。
    二、補充文章見解
    針對近年命題方向,蒐羅新進學者及大師級教授的文章,將刁鑽爭點變紅中球,順利擊出滿貫全壘打。
    三、整理近年重要修法
    在修法比職棒總教練下台還頻繁的年代,整理近年重要修法,避免上了戰場才發現修法的窘境。
    四、補充實務見解
    本書篩選相關實務見解,並標示重點,提供讀者作為答題參考。
    五、筆者個人碎碎念
    藉由「本題關鍵字」協助讀者挑出題目的法律事實,佐以筆者《MURMUR》及《NOTE》,幫助考生建立解題思維,養成推導答案的能力。


    ★目錄:

    Introduction 保險法重要修法專章暨基本觀念建構
     
    Chapter 1 保險之概念
    第一節 保險與類似保險
    題型 1-1-1 互助會是否為保險【99政大風管所第2題】
     
    第二節 保險之要件
    題型 1-2-1 危險偶發性、保險法第127條與第51條之關係【10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1-2-2 保險給付與過失相抵【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2小題】

    Chapter 2 保險契約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性質
    題型 2-1-1 要物契約、財產保險遲未繳納保險費之效果【102司法官第3題】
    題型 2-1-2 契約成立前預繳保費,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承保【10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10台大丙、辛組第2題】
    Try again 【96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2-1-3 最大善意原則作為保險人免責事由?【110政大第1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00輔大財經法研第3題第1小題】

    第二節 附合契約
    題型 2-2-1 傷害保險殘廢等級之認定與保險示範條款之修正【葉啟洲教授文章改編】
    題型 2-2-2 投資型保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4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題型 2-2-3 有疑唯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第54條第2項立法得失【94司法官第4題】
    題型 2-2-4 絕對強制規定、相對強制規定之分類依據【94律師第4題】
    題型 2-2-5 肇事逃逸免責條款之解釋與效力【106台大丙、辛組第3題】

    Chapter 3 保險利益
    第一節 保險利益之主體
    題型 3-1-1 被保險人是否須有保險利益?為胎兒投保是否有保險利益?【7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3-1-2 何人須有保險利益?何人有保險金請求權?【95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3-1-3 「家屬」及「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的認定【80司法官第4題】
    題型 3-1-4 抵押權人保險利益、民法第295條及第881條之運用【99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二節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題型 3-2-1 人壽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受益人應具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之行使【107司法官第3題第1、2小題】

    Chapter 4 要保人之義務
    第一節 據實說明義務
    題型 4-1-1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第64條之基本問題【96律師第4題】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1題】
    題型 4-1-2 特約健檢是否免除告知義務?【11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91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Try again 【103台大丙、辛組第4題(節錄)】
    題型 4-1-3 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83司法官第4題】
    Try again 【107調查特考第3題】
    題型 4-1-4 被保險人與業務員共謀違反告知義務、保險費返還【104台大丙組第4題】
    Try again 【105地方特考三等法制第4題】
    Try again 【108台大丙組第2題】
    題型 4-1-5 違反與事故發生間之因果關係、解除權行使對象【89司法官第4題節錄】
    Try again 【109司律第2題】
    Try again 【104高考法制第3題】
    題型 4-1-6 解除權行使除斥期間、民法詐欺與告知義務違反【92司法官第3題】
    Try again 【96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0調查局特考第4題】
    題型 4-1-7 告知義務違反、目的性限縮第64條第3項【111司律第2題】
    Try again【9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 4-1-8 進階題─主附約告知義務違反、通知義務之違反與保險人喪失解除權之損害【100司法官第3題】
    題型 4-1-9 進階題─重要性、健康險目的性限縮「不得免責」【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07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Try again 【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二節 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
    題型 4-2-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評析【10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 4-2-2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危險增加通知義務違反【101台大丙、辛組第1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題】
    題型 4-2-3 違反客觀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95律師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4-2-4 危險增加之重要性、違反通知義務【107律師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4-2-5 保險事故與危險增加間之因果關係、比例給付保險金【105律師第3題】
     
    第三節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
    題型 4-3-1 危險發生後之通知義務、通知期間可否特約延長或縮短?【96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
     
    第四節 救助義務
    題型 4-4-1 救助費用償還、人身保險是否適用?【101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五節 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
    題型 4-5-1 特約條款與告知義務【95政大風管所第3題】
    題型 4-5-2 保險法第68條、第69條之評析【98政大民事法組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4-5-3 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103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Try again 【102北大財經法組第3小題】
    題型 4-5-4 進階題─特約條款與除外條款之區辨【110司律第2題】
    Try again 【103地特法制第4題】

    Chapter 5 保險人給付義務
    第一節 主觀承保範圍
    題型 5-1-1 第29條第2項但書之「故意」【97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07高考第4題第3小題】
    題型 5-1-2 第29條第2項但書應增列「重大過失」及代理人之「故意」?【90律師第3題】
    題型 5-1-3 使用人之故意、過失相抵【103司法官第2小題】
    題型 5-1-4 以履約保證保險論要保人之故意【93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 5-1-5 共同被保險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100律師第3題第1小題】
    Try again 【102政大財經法組第 4 題第 3 小題】
    題型 5-1-6 第109條第2項故意自殺仍賠條款【93高考法制第4題】
    題型 5-1-7 第30條履行道德上義務【104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節錄)】
     
    第二節 給付數額(不足額、超額保險)
    題型 5-2-1 定值保險相關規定是否有不當?【99律師第4題】
    題型 5-2-2 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93輔大乙組第3題】
    題型 5-2-3 不足額保險【10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4小題】
    題型 5-2-4 不足額保險與自負額條款【105高考法制第4題】
    題型 5-2-5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103高考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5-2-6 保險人查明標的價值、善意超額保險【92北大財經法組第3題】
    題型 5-2-7 善意超額保險應如何理賠?「部分損害」後契約之效力如何?【90高考三級法制第4題】
    題型 5-2-8 惡意超額保險之效力【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5-2-9 「超額定值保險」的理賠【81司法官第4題】
     
    Chapter 6 複保險
    第一節 複保險之適用範圍
    題型 6-1-1 釋字第576號解釋【99司法官第3題】
    Try again 【109政大財經法第4題】
    題型 6-1-2 人身保險、消極保險是否有複保險適用?【98台大丙、辛組第4題】
    題型 6-1-3 消極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醫療收據正本之效力【106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Try again 【112台大丙、辛組第2題】
     
    第二節 複保險之效力
    題型 6-2-1 善意複保險之效力、我國採何種立法主義?【8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6-2-2 善、惡意複保險之效力【88律師第3題】
    題型 6-2-3 複保險之判斷時點、善意複保險之效力【102律師第3題第1小題】
     
    第三節 保險競合
    題型 6-3-1 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104律師第3題第3小題】
    題型 6-3-2 不同種類競合條款之處理【9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Chapter 7 保險代位
    第一節 保險代位之目的、適用範圍及限制
    題型 7-1-1 保險代位之目的【89台大丙組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7-1-2 保險代位之適用範圍及時效【95司法官第4題】
    題型 7-1-3 醫療費用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全民健保與保險代位【96台大丙組第4題】
    題型 7-1-4 保險代位之限制【102律師第3題第2小題】
     
    第二節 保險代位之數額
    題型 7-2-1 不足額保險與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優先原則【100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7-2-2 自負額及被保險人優先原則【89台大丙組第4題】
    題型 7-2-3 綜合題─保險代位【85台大丙組第4題】
     
    第三節 妨礙代位
    題型 7-3-1 妨礙代位【99政大風管所第1題】
    題型 7-3-2 妨礙代位-保險人尚未給付【112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9北大財經法第4題】
     
    第四節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
    題型 7-4-1 再保險與保險代位【98律師第4題】
    題型 7-4-2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時是否須扣除已受領之再保險金?【101東吳C組第3題】
     
    Chapter 8 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
    第一節 責任保險之事故發生及通知義務
    題型 8-1-1 任意責任險與強制責任險的立法精神有何差異?【94東吳C組第4題】
    題型 8-1-2 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事故發生後通知義務【103律師第3題】
     
    第二節 附加被保險人
    題型 8-2-1 法定附加被保險人、代位權時效【97律師第4題】
    題型 8-2-2 附加被保險人條款【 91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第三節 保險人之參與權
    題型 8-3-1 保險人參與權【100律師第3題(節錄)】
    題型 8-3-2 保險人無故拒絕參與和解【99司法預試第2題】
    題型 8-3-3 被保險人濫行認諾、自認之確定判決,不一定拘束責任保險人【110北大第4題】
     
    第四節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題型 8-4-1 責任保險直接請求權之性質【104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0北大第4題第2小題】
     
    第五節 保證保險
    題型 8-5-1 誠實保證保險與責任保險之差異【96司法官組第4題】
    題型 8-5-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之效力【95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93司法官第4題】

    Chapter 9 人壽保險
    第一節 人壽保險之保險事故
    題型 9-1-1 主動給付保險金、附約之效力依附條款與誠信原則【105司法官第3題】
     
    第二節 被保險人同意權、兒童保單之禁止
    題型 9-2-1 第105條修正前後比較【90司法官第4題】
    題型 9-2-2 兒童保單的容許性、保險法第107條及第105條的評析【94台大丙組第3題】
    題型 9-2-3 法定代理人得否代為行使同意權【104政大第4題】
    題型 9-2-4被保險人同意權得否授權由他人簽名「代行」【112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Try again 【107司法官第3題第3小題】
    Try again 【110政大第1題第1小題】
    題型 9-2-5 第105條、第107條於人壽險及健康險之適用、契約聯立之效力【106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第三節 人壽保險費
    題型 9-3-1 第116條之修正評析【91政大民法組第4題】
    題型 9-3-2 往取債務之給付遲延、保險法第116條復效【108司律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9-3-3 復效時「危險程度重大變更」之認定【109台大丙、辛組第2題】
    Try again 【112高考法制第3題】
    題型 9-3-4 保險人於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付時對要保人之催告義務及義務免除【108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題型 9-3-5 保單價值準備金可否強制執行?【112司律第2題】
    Try again 【111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四節 受益人之指定
    題型 9-4-1 受益人之指定權【103北大財經法組第5題】
    題型 9-4-2 變更受益人之方式及未通知之效力【92中正財經法組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9-4-3 受益人變更須以書面通知及保險人同意【106律師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9-4-4 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95律師第4題】
    題型 9-4-5 受益權之喪失【112調查局特考第2題】
    Try again 【94北大第4題】
    題型 9-4-6 受益權與類名指定、危險增加與未通知事項間之因果關係【108北大財經法組第4題】
     
    第五節 團體保險

    Chapter 10 傷害保險、健康保險
    第一節 傷害保險
    題型 10-1-1 意外事故之「外來性」【105司特、調特、公證人第4題】
    Try again 【86文化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10-1-2 意外事故之「非自願性」【100政大財經法組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10-1-3 意外事故與故意之舉證責任【100成大乙組第2題】
     
    第二節 健康保險
    題型 10-2-1 健康保險之保險事故、保險法第127條【108司律第3題第2小題】
    題型 10-2-2 健康保險事故、傷害保險之「意外」【105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節錄】
    題型 10-2-3 日間住院、住院請假與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10-2-4 健康保險中住院必要性之認定【葉啟洲教授文章案例】
    題型 10-2-5 健康保險「復效」觀察期間條款之效力【104司法官第3題第2小題】


    <作者簡介>

    海青
    政大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社會化就是一個失去原則的過程,能保有最多堅持就是贏家。理性上無法認同的事情,無論情感上如何難以切割,仍斷然予以拒絕,並時時檢視過往的自己,確認立場上並未游移,不因對人的特定關係而改變說法,不因對自己有利就擁護,對自己不利就反擊。
    為人處事,奉此為圭臬。考試與工作,共勉之。

    溫拿
    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財經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右投/右打
    守備位置:投手、游擊手
    背號:52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所以別名「溫紅」,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成為真正的「溫拿」。:)
     

    ★內文試閱:

    •作者序

    十二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112年台政北法研以及司律、調查局特考、高考法制,所涉爭點均在本書收錄考古題出現過,甚至有多題與考古題幾近相同,筆者改版時也一再感嘆考古題的重要性;而112司律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命題,正也是本書11版序及112年學稔視訊讀書會及視訊模考班中,筆者所一再強調的(不要懷疑,我就是在業配),所以本書序不是只有蔣幹而已,還有事後諸葛!
    2023年有許多好書問世,除了Jango所著《刑事訴訟法題型破解》邁向第5版,正式變成上、下冊,更出版了參考書《刑事訴訟法(上)、(下)》,鍾禾老師的《鍾禾的行政法完全打擊-下冊》、《鍾禾的憲法強迫取分》陸續問世,慕宇峰律師也出版了《犯罪學(含刑事政策)題型破解》,實在讓筆者自嘆弗如!
    桃律壘球隊在2023全律杯強勢回歸四強,並在桃律大谷慕宇峰律師的晴空塔魔球壓制下,複賽擊敗今年冠軍雄律Allstar,但後續近鄉情怯,反未能以複賽小組第1晉級冠軍賽,最終僅獲第3名,未能問鼎冠軍;在此跟各位讀者分享筆者在新聞上看到今年經典賽日墨大戰後大谷翔平所說的一段話:
    「如果這麼輕易就贏球就不好玩了吧?正因如此,奪下世界冠軍才有價值,讓我們上場吧,衝啊!」
    我想許多人在考海浮沉時,也許會懷疑自己是否要繼續堅持,但,正是現在的努力跟堅持,才能體會上榜成果的甘美與價值,永遠都要堅信,自己的每一步,都是朝向未來的終點,衝啊!
    最後,感謝讀者們的厚愛,本書11版銷量持續增加5,在此萬分感謝各位對本書的支持本書改版期間受到許多人幫助,也有讀者在看完本書後,告知本書誤繕之處,在此致上感謝,也感謝麒洋、國瑜讓我可以到研究室改書(恭喜順利上榜,善行必有善報,好人一世平安),感謝主編柔彣督促與協助、責編尚易的悉心校對。最後,感謝我的家人,也要特別感謝最可愛的倩,謝謝妳的陪伴、包容與支持,未來也要繼續一起攜手向前行!
     
    溫拿
    2024年1月
    誌於六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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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您需辦理退貨,請利用顧客中心「查訂單」或「退訂/退款查詢」的「退訂/退貨」功能填寫申請,我們將於接獲申請之次日起1個工作天內檢視您的退貨要求,檢視完畢後將以E-mail回覆通知您,並將委託本公司指定之宅配公司,在5個工作天內透過電話與您連絡前往取回退貨商品。請您保持電話暢通,並備妥原商品及所有包裝及附件,以便於交付予本公司指定之宅配公司取回(宅配公司僅負責收件,退貨商品仍由特約廠商進行驗收),宅配公司取件後會提供簽收單據給您,請注意留存。
  • 退回商品時,請以本公司或特約廠商寄送商品給您時所使用的外包裝(紙箱或包裝袋),原封包裝後交付給前來取件的宅配公司;如果本公司或特約廠商寄送商品給您時所使用的外包裝(紙箱或包裝袋)已經遺失,請您在商品原廠外盒之外,再以其他適當的包裝盒進行包裝,切勿任由宅配單直接粘貼在商品原廠外盒上或書寫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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