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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相關
*國*
2024/01/17
商品詳情
作者:
ISBN:
9789865264437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11/30
  •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
    透過條列式爭點、實務見解結論、精華選讀、關鍵透析等大標題,分類、解析近年實務見解之主張,同時收錄相關試題與解題要領,協助考生快速理解各章節選讀之判決重點。
    關鍵透析部分,除了濃縮作者所整理判決精華之摘要,並有層次地透過法學方法論方式,再次說明實務見解之重點,供考生於答題時,在闡述個人見解上作為參考。
    另本書以近幾年實務多數見解為整理方向,讀者們除考前仔細研讀外,於考試當天休息時間亦可作為快速複習用。
     
     
    ★目錄:

    刑法總則
    CHAPTER1 構成要件
    section1 作為與不作為P1-2
    UNIT1 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P1-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13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3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569號判決
    UNIT2 不作為犯—假設因果關係P1-7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323號判決
    UNIT3 不作為犯之犯罪參與P1-10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8號、94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判決
    section2 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P1-12
    UNIT1 客觀歸責─構成要件效力範圍與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P1-1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18號判決
    section3 著手理論與未遂犯、不能未遂犯P1-15
    UNIT1 著手理論於各罪之應用P1-15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8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380號、109年度台非字第3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86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UNIT2不 能未遂之無危險要件P1-22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511號判決
    UNIT3 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P1-26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判決
    section4 主觀構成要件P1-29
    UNIT1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辨P1-29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
    UNIT2 過失犯之審查結構─兼論信賴原則、風險升高理論、超越承擔過失P1-3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5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70號判決
    section5 加重結果犯與結合犯P1-36
    UNIT1 加重結果犯之結構、預見可能性之爭議,及共同正犯對於加重結果之責任P1-36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4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判決
    UNIT2 結合犯之相關問題P1-40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6號判決
     
    CHAPTER2 違法性
    section1 正當防衛P2-2
    UNIT1 不法侵害現在性之認定標準P2-2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3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940號判決
    UNIT2 防衛手段之限制P2-5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判決、18年上字第228號判決(原判例)
    UNIT3 防衛意思與互毆P2-7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判決
    section2 緊急避難P2-9
    UNIT1 持續性危難狀態與強制性緊急危難P2-9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37號判決
    UNIT2 自招危難P2-13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判決
    UNIT3 避難行為之限制P2-14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判決
    Section 3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P2-15
    UNIT1 得被害人承諾與推定承諾P2-15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61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3775號判決
    UNIT2 公民不服從P2-18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判決
    UNIT3 義務衝突P2-2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71號判決
     
    CHAPTER 3罪責
    UNIT1 故意與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P3-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4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740號判決
    UNIT2 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兼論延展型防衛過當P3-5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232號判決
     
    CHAPTER4 犯罪參與型態─正犯與共犯
    section1 總論P4-2
    UNIT1 正犯與共犯之區辨—兼論共同正犯之重要功能性犯罪支配P4-2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09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
    section2 正犯P4-5
    UNIT1 共謀共同正犯、事中共同正犯P4-5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5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判決
    UNIT2 過失共同正犯P4-8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
    UNIT3 共犯關係之脫離P4-10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
    UNIT 4共同正犯與結夥犯、對向犯之關係P4-12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2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27號判決、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判決(原判例)、37年度上字第2454號判決(原判例)
    UNIT5 身分犯與非身分犯成立共同正犯時,應如何論罪?P4-16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6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03號判決
    Section 3共犯P4-19
    UNIT1教唆犯─正犯之客體錯誤對於教唆犯刑責之影響P4-19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615號判決
     
    CHAPTER 5錯誤
    UNIT1 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之區分P5-2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35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665號判決
    UNIT2 因果歷程錯誤—結果提前發生與結果延後發生P5-5
    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542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06號判決
    UNIT3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P5-9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07號、106年台上字第3989號判決
    UNIT4 不法減輕構成要件錯誤P5-1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判決
    UNIT5 禁止錯誤P5-14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405號判決
    UNIT6 規範性構成要件誤認問題P5-16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
    UNIT7 空白構成要件填補規範之錯誤P5-18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判決
     
    CHAPTER6 競合與沒收
    section1 競合P6-2
    UNIT1 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之區辨—兼論想像競合之封鎖作用及相關大法庭裁定P6-2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243號、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大法庭裁定
    UNIT2 夾結理論與去夾結化理論—兼論參與組織罪與數加重詐欺罪間之先後審理關係P6-7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200號判決
    UNIT3 罪名競合在追訴權時效上之爭議P6-1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579號判決
    section2 沒收P6-15
    UNIT1 犯罪所得沒收之審查架構—兼論兩階段計算之相對總額原則P6-15
    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08號裁定
    UNIT2 犯罪工具與關聯客體P6-18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
    UNIT3 共同正犯之沒收—共同沒收與平均分擔原則P6-21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110年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
    UNIT2 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與「犯罪利得」之區別與計算P6-24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CHAPTER7 其他爭議
    UNIT1 假釋與累犯之相關爭議—論釋字第775、796、801號P7-2
    釋字第775、796、801號解釋
    UNIT2 強制工作之相關爭議P7-7
    釋字第812號解釋
     
    刑法分則
    CHAPTER1 社會法益、國家法益
    UNIT1 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職務上行為」之解釋P1-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大法庭裁定
    UNIT2 提前賄選行為P1-7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13號、94年度台上字第105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393號判決、9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2決議
    UNIT3 圖利罪之對向犯見解變更及不法利益之解釋P1-12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1決議、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大法庭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10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
    UNIT4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之既未遂時點之爭議P1-17
    112年憲判字第11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1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判決
    UNIT5 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修法後爭議P1-22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3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91號判決
    UNIT6 放火罪所謂「住宅」與「現有人所在」之要件解釋P1-26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7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276號判決
    UNIT7 放火罪之既未遂時點爭議P1-29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831號、76年度台上字第8230號判決
    UNIT8 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及釋憲後之修法P1-32
    釋字第777號解釋、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理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13號判決
    UNIT9 不能安全駕駛罪屬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P1-38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交上易字第24號判決
    UNIT10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關於「他法」之解釋P1-4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56號判決
    UNIT11 偽造罪章相關爭議與競合P1-44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16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UNIT1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公務員實質審查權限」要件P1-47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22號判決
    UNIT13 自我庇護行為與不自證己罪原則P1-50
    最高法院47年度台非字第5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882號判決
    UNIT14 偽證罪之要件分析及競合爭議P1-55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87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23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號判決
     
    CHAPTER2 個人專屬法益
    UNIT1 加工自殺罪之相關爭議P2-2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
    UNIT2 重傷害結果之認定P2-5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04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281號判決
    UNIT3 加工自傷罪修法後之相關爭議P2-8
    刑法第282條修正理由
    UNIT4 無義務遺棄罪與有義務遺棄罪之區辨P2-10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5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判決
    UNIT5 開放性構成要件之正面違法性審查P2-14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
    UNIT6 略誘罪與和誘罪之區辨P2-16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91年度台上字第3421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556號判決
    UNIT7 侮辱與誹謗之區別—兼論侮辱網路虛擬人格之爭議P2-19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上易字第155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305號判決
    UNIT8刑法第311條之言論免責事由,是否適用於公然侮辱罪?P2-22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116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786號判決
    UNIT9 GPS跟監之妨害秘密罪相關爭議P2-26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
    UNIT10 妨害秘密罪章所謂「洩漏」之解釋P2-29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876號、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292號判決
    UNIT11 強制性交罪所謂「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之解釋P2-3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186號判決、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UNIT12 加重強制性交罪中加重事由之整理P2-36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698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96年度台上字第2827號判決、刑法第222條修正理由
    UNIT13 權勢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罪之區辨P2-40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03號判決
    UNIT14 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性騷擾罪之區辨P2-42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71號、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判決
    UNIT15 白玫瑰之怒—論刑法第227條之相關爭議與競合P2-46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10年度台上字第609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76號判決
    UNIT16 散布猥褻物品罪與言論自由間之衝突P2-51
    釋字第617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47號判決
     
    CHAPTER3 財產法益
    UNIT1 竊盜罪、搶奪罪及詐欺取財罪之區辨P3-2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9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0號判決
    UNIT2 加重竊盜罪中加重事由之整理P3-5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83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77號判決
    UNIT3 強盜罪所謂至使不能抗拒之解釋P3-9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60號判決
    UNIT4 強盜罪中強制行為與取財行為間之關聯P3-12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33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1字第235號判決
    UNIT5 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之區辨P3-15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508號判決
    UNIT6 論犯意變更P3-17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8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013號判決
    UNIT7 準強盜罪之相關爭議P3-20
    釋字第630號解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2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79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530號判決
    UNIT8 詐欺罪之財產客體—法律財產說及經濟財產說P3-23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6號判決
    UNIT9 加重詐欺罪中加重事由之整理P3-25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276號判決
    UNIT10 以虛構之事實恐嚇他人進而取得財物之刑責—論恐嚇取財罪與詐欺取財罪之競合爭議P3-27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
    UNIT11 詐欺罪章關於「不正方法」之解釋P3-30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96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426號判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5號判決
    UNIT12 背信罪之要件分析P3-34
    最高法院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0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87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判決
    UNIT13 擄人勒贖罪之既未遂爭議P3-38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84號判決


    <作者簡介>

    慶記(蔡耀慶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
    執業律師
     
    從事執業律師及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累計年資已數年餘,在擔任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這段期間,最有成就感時,便是法官在個案裁判作成時,採納參酌我個人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曾於高雄從事執業律師,現則來到臺北執業,承辦案件亦從貪污案件,慢慢涉足到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案件居多。雖然大學畢業那年即順利通過律師高考,但也深知各位考生整理實務、學說見解之不易與辛苦,方斗膽撰寫此書付梓,祈請各路先進不吝指教。
     
     
    ★內文試閱:

    •作者序

    本次改版除將舊版實務必考熱區中,考試不易出現之章節拿掉外,增加很多近期110年至112年之實務見解,及刑事大法庭之見解,尤其現在大法庭之法律問題、最高法院每個月整理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俗稱:值參)常被考選部出題委員當作司律二試出題方向,因此各位在準備考試過程中,勢必須整理大法庭及值參之見解,但考量各位時間寶貴,因此建議各位得善用此書已協助整理之部分,另外在本書空白處用便利貼的方式,補上學說見解,如此一來,這本書就會成為陪伴您們在考場一整天之最佳利器。
    此外,準備司律一試時,切記要以「實務多數見解」為主,而不要在腦中將學說見解或實務少數見解,攪和進腦海內干擾你作答。也因此,本書在整理上,亦多以實務多數見解為主,提到學說見解部分較少,主要也是為了簡單化本書之方向,以及便利各位考生在考場上能迅速翻閱、複習本書。
    最後,感謝學稔出版社邀約,以及這一年來不厭其煩詢問稿件進度,感謝出版社的寬宏大量,還有校稿編輯的細心;也謝謝最高法院朋友逸華、依恬、津國,及大佑池久法律智囊團登舜、明葳、宗翰的鼓勵,還有過去及現在栽培我刑事案件觀念與素養之老闆們:李衣婷律師、林英志法官、何祖舜律師、施宣旭律師、余德正律師。
     
    2023年11月
    慶記(蔡耀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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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您需辦理退貨,請利用顧客中心「查訂單」或「退訂/退款查詢」的「退訂/退貨」功能填寫申請,我們將於接獲申請之次日起1個工作天內檢視您的退貨要求,檢視完畢後將以E-mail回覆通知您,並將委託本公司指定之宅配公司,在5個工作天內透過電話與您連絡前往取回退貨商品。請您保持電話暢通,並備妥原商品及所有包裝及附件,以便於交付予本公司指定之宅配公司取回(宅配公司僅負責收件,退貨商品仍由特約廠商進行驗收),宅配公司取件後會提供簽收單據給您,請注意留存。
  • 退回商品時,請以本公司或特約廠商寄送商品給您時所使用的外包裝(紙箱或包裝袋),原封包裝後交付給前來取件的宅配公司;如果本公司或特約廠商寄送商品給您時所使用的外包裝(紙箱或包裝袋)已經遺失,請您在商品原廠外盒之外,再以其他適當的包裝盒進行包裝,切勿任由宅配單直接粘貼在商品原廠外盒上或書寫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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