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編號:DJAV0S-A900GYAX1

國貿及海空運實務完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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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詳情
作者:
ISBN:
9786263667198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11/10
  •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國貿工作指南
    →解決在海/空貨運、貨櫃場作業及報關通關等的疑難雜症

    ․重視實務應用:依進出口貿易工作常見問題編排章節,提出可實踐的解決方法。
    ․內容豐富、涵蓋廣:包括海/空貨物運送、兩岸報關通關、貨櫃場作業、三角貿易及跨境電商物流操作實務等。
    ․使用最新國貿條規:深入淺出說明Incoterms 2020交貨要點。
    ․適合對海/空貨運、進出口貿易、物流、電子商務相關領域有興趣之學生、從業人員進修,並實際運用。

    【了解海/空運輸眉角,掌握進出口貿易工作】

    臺灣屬海島型經濟,一切進出口貿易行為均以海/空運輸達成之,貿易越頻繁,貨物的運送就越顯重要。一般從業人員很難獲得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及解決問題的技巧,幾乎都是「土法煉鋼」,邊做邊學,這種方式不但落伍,而且緩不濟急,同時更可能造成公司無謂的損失。

    作者以從事貿易及船務業30餘年的經驗及所學,針對實務上進出口廠商經常會碰到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主題內容包括海空貨物運送、兩岸報關通關、貨櫃場作業、三角貿易及跨境電商物流操作實務等。期待資淺的從業人員讀後能加速進入工作狀況;資深者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情況下能豁然開朗。


    ★目錄:

    【Part 1   空運】
    Unit 1-1 常用的空運專有名詞及術語解釋
    Unit 1-2 航空貨運簡略介紹
    Unit 1-3 空運出貨方式與MAWB、HAWB提單的關係
    Unit 1-4 空運貨物的出口運送流程
    Unit 1-5 海運提單與空運提單有何異同?空運的主提單與分提單如何分辨?
    Unit 1-6 空運出口報單內容介紹
    Unit 1-7 空運公司如何報價/如何利用併裝方式創造利潤?
    Unit 1-8 空運進口貨物運送、通關作業流程
    Unit 1-9 貨主對於空運所關心的問題
    Unit 1-10 貨物走空運、快遞或航空包裹的比較
    Unit 1-11 空運公司從業人員對於帳單應有的認識
    Unit 1-12 附錄

    【Part 2   海運】
    Unit 2-1 解說常用的船務英文專有名詞
    Unit 2-2 運送人與船舶貨運承攬業及無船營運公共運送人的異同
    Unit 2-3 信用狀與提單的關係
    Unit 2-4 貨主對運送人在提單上的批註應有的認識
    Unit 2-5 電報放貨、擔保提貨及補發提單的使用時機
    Unit 2-6 海空運業者如何報價/出口商如何向船運公司爭取較佳之運費?
    Unit 2-7 發生Claim時,如何有效地與船公司交涉?對象若為外商,英文書信該如何表達?
    Unit 2-8 使用海空聯運(Sea-Air)的時機及路線選擇
    Unit 2-9 信用狀與信用狀統一慣例/國貿條規的關係
    Unit 2-10 貿易的交貨條件與運輸成本及危險(Risk)的負擔歸屬
    Unit 2-11 貨物運輸保險的基本概念
    Unit 2-12 貨櫃場的作業流程及裝櫃應注意的事項
    Unit 2-13 海運進口貨物流程及應注意的事項
    Unit 2-14 海運出口報關流程及應注意的事項
    Unit 2-15 進出口貨物通關作業
    Unit 2-16 附錄

    【Part 3   三角貿易】
    Unit 3-1 中國大陸進出口相關的專有名詞及術語解釋
    Unit 3-2 中國大陸進出口有關的文件說明
    Unit 3-3 轉廠(深加工結轉)的意義及操作程序
    Unit 3-4 中國大陸從事內貿的方式及其優缺點比較
    Unit 3-5 臺灣→香港→中轉廣東地區貨物運送路線及費用的說明、比較
    Unit 3-6 廣東地區貨物出口的運送路線及費用的說明
    Unit 3-7 實例說明從深圳出貨經香港到臺灣的文件及費用
    Unit 3-8 廣東省空運貨物的運送路線及費用項目
    Unit 3-9 香港報關行代理報關收費項目及費用
    Unit 3-10 大上海地區貨物運送、報關實務
    Unit 3-11 中國大陸出口貨物廠商的船務人員作業要點
    Unit 3-12 中國大陸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內容說明
    Unit 3-13 中國大陸進出口報關操作流程
    Unit 3-14 三角貿易及OBU在三角貿易實務上的運用
    Unit 3-15 從Buyer、臺商、中國大陸廠商之間的交易條件,探討費用分攤的問題
    Unit 3-16 運送業者要提醒Shipper注意的事項
    Unit 3-17 在中國大陸船公司與一級貨代的服務項目比較
    Unit 3-18 對兩岸直航及臺灣境外航運中心的回顧
    Unit 3-19 合同核銷及出口退稅的基本概念
    Unit 3-20 兩岸金融互通應有的認識
    Unit 3-21 透視貿易的各項風險,如何確保交易的安全?
    Unit 3-22 附錄

    【Part 4   跨境電商物流】
    Unit 4-1 跨境電商物流操作實務


    <作者簡介>

    許坤金

    學歷: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UIC English Greenwich, U.K.

    現職:
    亞慶貿易有限公司 顧問

    經歷:
    英商怡和有限公司 航線經理
    祥天船務代理公司 總經理
    德信海空貨運承攬公司 副總經理
    跨世紀企管顧問公司 董事長
    國立空中大學 推廣教育中心教師
    中華民國外貿協會 培訓中心講師


    ★內文試閱:

    •推薦序

    本人和許坤金先生相識40多年。初識時,我們僅是船公司員工與貨主的關係。還記得,我方貿易公司於1978年第一次出貨,正是使用許坤金先生服務的OCL(英國海外貨櫃輪船公司)船運,自此結下不解之緣。
    許坤金先生為人誠懇、熱心服務、談吐幽默又滿腹經綸,不論詩詞歌賦、古今中外史地,都有相當程度的涉獵,甚至通曉中、英、日三國語言,令我好生佩服。
    1981年,許坤金先生有幸獲得一家英國進口公司客人的賞識,轉行開設貿易公司,做了臺灣總代理,負責採購業務,並出口至英國及歐洲。後來,甚至還受聘於中華民國外貿易發展協會(貿協)當講師,主講船務(Shipping)、三角貿易實務,被譽為權威名師。從此,不僅桃李滿天下,更出版了多本著作。一個同時擁有船務、國貿、講師的跨領域人才,委實不多見,這樣富有實務經驗又作育英才成功的實例,堪稱奇葩。
    本書匯集了許坤金先生多年的實務經驗,內容不僅豐富,更是深入淺出、淺顯易懂,其主要針對船務公司、進出口貿易常遇到的疑難雜症,提出處理建議及解決方案。相信不論讀者的資歷深淺,都可融會貫通、學以致用。而身為許坤金先生多年好友的我,也給予這本書最大的肯定,並有幸在此出書之際,大力推薦,為之作序。

    亞慶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長 黃金樹 謹上

    •摘文

    Unit2-2 運送人與船舶貨運承攬業及無船營運公共運送人的異同

    一、何謂運送人、承攬業及無船營運公共運送人
    運送人有二種,一是擁有運輸工具、從事實際運送業務之業者,如船公司、航空公司;另一種是不擁有運輸工具,但承擔執行運送業務之業者,例如:NVOCC(Non-vessel Own /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也許貨主會質疑既然NVOCC沒有運輸工具,如何能執行運送業務,其實他可以向擁有船隻的船公司租Space(艙位),或簽Service Contract(運費合約),然後向貨主報價承攬貨物,發自己名義的提單給貨主,承擔運輸的責任,把託運人的貨物從出口地送到目的地交給受貨人(Consignee),完成運送的責任。
    那麼NVOCC與Freight Forwarder又有什麼不同呢?早期在歐美地區,Forwarder的工作是以貨主的代理人身分,安排艙位並處理相關文件,將貨物交由擁有船舶的運送人運送,Forwarder除了向貨主收取手續費外,還可向運送人收取佣金,後來Forwarder逐漸提升業務範圍,自己向船公司簽Service Contract,取得運送費率再報價給貨主來承攬貨物,這種Forwarder自己簽發提單或提供併裝服務賺取運費差額,即已擔任運送人的身分,這樣以運送人身分經營承攬運送業務的承攬運送人,在性質上就像NVOCC一樣。

    二、貨主與承攬業及運送人之間的關係
    當託運人經由Forwarder把貨交給船公司運送時,其間的關係如下:
    1. 出口商和船舶承攬商:承攬運送契約。
    2. 船舶承攬商和船公司:運送契約。
    出口商向Forwarder簽S/O,把貨交給Forwarder,出口商就是Shipper(託運人),Forwarder是Carrier(運送人),但Forwarder本身沒有船,所以向船公司簽S/O,把貨交給船公司,這時Forwarder的身分是Shipper,船公司是Carrier,船公司發提單(Master B/L)給Forwarder,Forwarder發提單(House B/L)給出口商,因此出口商與船公司並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如果託運貨物遭到毀損、滅失時,程序上,出口商要找Forwarder索賠,Forwarder再找船公司索賠,如果此Forwarder是這家船公司的攬貨代理時,船公司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不能完全不理會Shipper的索賠,只是處理的程序上,Shipper要先找Forwarder。從商業的角度來看,Forwarder是船公司的客戶,在船公司的資料裡面,Forwarder是Shipper而不是出口商,因此出口商不要以為Forwarder發給你的B/L上面,裝運貨物的船名屬於哪一家船公司,你就是那一家船公司的客戶,這是不正確的。

    三、貨物直接裝船公司好,還是經由Forwarder好
    Buyer沒有指定的Prepaid的貨,可以由下列幾點來考慮:
    (一)運費方面
    船公司只賣自己的服務,因此費率只有一種,比較沒有彈性,而Forwarder大部分同時與數家運費同盟及非同盟的會員船公司簽Service Contract,因此報價有多套版本可供貨主選擇,貨主可以根據自己接單的狀況來作決定,假如所接的訂單交貨時間不急,利潤又低,此時可以選擇Forwarder使用較低費率的船公司。
    一般而言,F o r w a r d e r會把報價分成三類:一種是「A Service」,即把船期準確、航行時間快、班次多的船公司列為此類,例如:歐洲線的甲船公司到歐洲第一個Main Port只要20天左右,運費US1,800/20’;另一種被列為「B Service」則是班次較少,航行時間較慢的船公司。例如:乙船公司到歐洲要25天左右,運費US1,700/20’,而被列為「C Service」的則是班次更少,航行時間更慢的船公司,例如:丙船公司到歐洲要30天以上,其運費當然要便宜才能競爭,運費US1,500/20’,因此貨主可以根據本身的需求來作選擇。
    至於LCL的併裝貨,由於Forwarder有些從事同行互相併裝(Co-loading),因此提供的LCL運費比船公司便宜很多,因為一個櫃子裡面貨裝得愈多,每一個CBM的運費成本就愈低,譬如:有甲、乙、丙、丁4家Forwarder,他們同時有貨要到美國西雅圖,甲公司有18CBM,乙公司有16CBM,丙公司有10CBM,丁公司只有8CBM,任何一家拖櫃來裝自己的貨都不划算,因此他們把貨集中「拋」給甲,由甲來開櫃,這樣一個40呎的櫃子就裝有52CBM的貨,如果1×40’到西雅圖是US1,600,那麼一個CBM的成本就只有US30左右,甲、乙、丙、丁Forwarder再加上自己的利潤,大約US3至US5之後報給貨主,由於他們加上去的利潤不盡相同,因此報價就不會一樣,貨主貨比三家不但不會吃虧,還可能會撿到便宜。
    (二)形象考慮
    一般而言,船公司歷史悠久、規模大、信譽較佳、經驗也多,貨主當然不怕他們會倒,權益受影響。至於Forwarder大的公司也有,世界各地均有分公司或代理,但規模小的也不少,員工寥寥幾名,有些在處理國際事務上(如理賠、運務等),經驗、能力均不足,財務也很薄弱,把貨交給他們運送,感覺不安全,怕出了事無法妥善解決。
    (三)領提單快慢
    船公司的員工在碼頭裝貨完成時,就會通知公司,船公司馬上就可以簽發提單給貨主,但有些Forwarder從船公司那裡得到的訊息較晚,因此會延誤發放的時間(依照政府航政主管機關的規定,貨物沒有裝載到船上前,不得發放提單),通常比船公司晚2小時至半天,這對急於領取B/L趕押匯的貨主是有些影響的。
    (四)船期配合方面
    船公司自己的班次,船期每個月是固定的,如甲船公司一個月有四班次,每星期五結關,貨主(尤其是工廠)只要生產線配合此船期出貨,工人習慣上就會知道每星期五要出貨,心裡有準備可能要加班趕工,這種依照船公司固定結關日出貨的安排,對貨主而言比較單純,船務經辦人員也比較Easy,不必查詢多家船公司的結關日期,但這對貿易商而言則較不適合,因為貿商尤其是作雜貨的,有時一張訂單就包括三家以上的Supplier,而且要合併一整櫃出口(這樣運費才划算),如果配合船公司一星期固定結關一次的話,萬一有一家Supplier的貨臨時趕不出來,豈不要等到這家船公司下星期的船才能出貨?這樣也許L/C裝船日就過期了,如果走Forwarder的話,因Forwarder與多家船公司有簽約,今天趕不上甲船公司的班次,明天還有乙船公司的,後天有丙船公司可以配合,幾乎天天都有結關的船,因此如果是作雜貨或出多種產品的貿商,選擇Forwarder將比較方便。
    (五)處理問題程序
    貨物運送發生問題時,如果直走船公司,當然貨主可以直接找船公司處理,但如經由Forwarder,則須找Forwarder解決,有些Forwarder沒有跟船公司簽Service Contract,而是把貨拋給另一家有簽約的同行,那問題處理起來就複雜了,Forwarder及船公司都可能會找藉口而形成推皮球的情形,而且因同行互相拋貨,Forwarder總是想把櫃子擠得滿滿的,容易造成貨物毀損。
    (六)中國大陸出貨
    建議貨主使用Forwarder,因為船公司受到中國大陸行政制度方面的限制,功能無法正常運作,但Forwarder則較「靈活」,作法上也比較「敢」,譬如:在預借提單、拖櫃、報關方面。另外,船公司在中國大陸的代理,往往不同於臺灣的代理,例如:同樣是NYK,在臺灣的代理是聯合船務公司,但在中國大陸可能是外運或外代,因此在中國大陸出貨,即使貨主走NYK,一旦發生問題,要求聯合船務公司處理,他們將不會接受,因為在中國大陸,NYK不是由他們代理,他們並無義務替貨主服務,但Forwarder則不一樣,他們在中國大陸的幹部大都是臺灣的公司派出去的,貨主在中國大陸出貨一旦有問題,請臺灣的Forwarder解決他們一定會處理,這樣不但節省時間,而且節省長途的通訊費用。至於運費方面,如果Forwarder與中國大陸的船公司,例如:COSCO,有簽約的話,運費可能比其他外商船公司便宜。
    (註:⑴外運: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⑵外代:中國外輪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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