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編號:DJAV0S-A900GMZW6

圖解刑法(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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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詳情
作者:
ISBN:
9786263664555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8/28
  •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蘇銘翔擅長寫作通俗法律書籍,《圖解刑法》一書,運用一頁文一頁圖的方式呈現刑法最精華的觀念、知識,將複雜的刑法概念化約為簡單、趣味的關係圖、樹枝圖、概念圖、流程圖、卡通圖及表格,使讀者可藉由圖文並茂的解說瞭解刑法,增加可讀性及趣味性,並使本書成為刑法知識的入門書,甚至可作為大專院校通識教育的法律基礎學科教材。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1 刑法的核心思想──法益保護原則
    1-2 法益保護原則的箝制──比例原則
    1-3 刑法的意義、架構與功能
    1-4 刑法的性質與種類
    1-5 犯罪成立要件的三階層理論

    第二章 法例
    2-1 罪刑法定主義
    2-2 從舊從輕主義
    2-3 屬地主義、國旗主義與隔地犯
    2-4 保護主義、世界主義與屬人主義
    2-5 刑法的用語——以上、以下、以內、公務員
    2-6 刑法的用語-—公文書、重傷、性交、電磁紀錄、凌虐
    2-7 刑法的解釋方法
    2-8 外國裁判的效力與刑法總則的適用範圍

    第三章 刑事責任
    3-1 故意犯與過失犯
    3-2 過失的種類
    3-3 不作為犯
    3-4 保證人地位
    3-5 違法性錯誤
    3-6 加重結果犯
    3-7 責任能力──年齡
    3-8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瘖啞
    3-9 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與命令之行為
    3-10 阻卻違法事由──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3-11 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
    3-12 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
    3-13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第四章 未遂犯、正犯、共犯、累犯與想像競合犯
    4-1 犯罪行為階段與普通未遂犯
    4-2 不能未遂犯與中止犯
    4-3 共同正犯與教唆犯
    4-4 幫助犯與身分犯
    4-5 累犯
    4-6 數罪併罰
    4-7 想像競合犯

    第五章 刑罰與保安處分
    5-1 刑罰的種類
    5-2 易刑處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5-3 易刑處分——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及易以訓誡
    5-4 刑之酌科與自首
    5-5 緩刑
    5-6 假釋
    5-7 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
    5-8 保安處分(一)——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
    5-9 保安處分(二)——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第六章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6-1 犯罪的分類(一)
    6-2 犯罪的分類(二)
    6-3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內亂罪
    6-4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外患罪(一)
    6-5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外患罪(二)
    6-6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外患罪(三)
    6-7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妨害國交罪
    6-8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瀆職罪(一)
    6-9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瀆職罪(二)
    6-10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瀆職罪(三)
    6-11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公務罪(一)
    6-12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公務罪(二)
    6-13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投票罪
    6-14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秩序罪(一)
    6-15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妨害秩序罪(二)
    6-16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脫逃罪
    6-17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6-18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偽證及誣告罪

    第七章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7-1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一)
    7-2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二)
    7-3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三)
    7-4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四)
    7-5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五)
    7-6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六)
    7-7 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公共危險罪(七)
    7-8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貨幣罪
    7-9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有價證券罪
    7-10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度量衡罪
    7-11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文書印文罪(一)
    7-12 侵害公共信用之犯罪——偽造文書印文罪(二)
    7-13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風化罪(一)
    7-14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風化罪(二)
    7-15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一)
    7-16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二)
    7-17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7-18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妨害農工商罪
    7-19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鴉片罪(一)
    7-20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鴉片罪(二)
    7-21 侵害善良風俗之犯罪——賭博罪

    第八章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8-1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殺人罪
    8-2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墮胎罪
    8-3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遺棄罪
    8-4 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傷害罪(一)
    8-5 侵害身體健康法益之犯罪——傷害罪(二)
    8-6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性自主罪(一)
    8-7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性自主罪(二)
    8-8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自由罪(一)
    8-9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妨害自由罪(二)
    8-10 侵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8-11 侵害秘密之犯罪——妨害秘密罪(一)
    8-12 侵害秘密之犯罪——妨害秘密罪(二)
    8-13 侵害秘密之犯罪——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8-14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竊盜罪
    8-15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一)
    8-16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二)
    8-17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侵占罪
    8-18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恐嚇取財罪、擄人勒贖罪
    8-19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毀棄損壞罪
    8-20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8-21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一)
    8-22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二)
    8-23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三)
    8-24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贓物罪


    <作者簡介>

    蘇銘翔
    現職 大學講師、補習班法科名師
    主持人、歌手、演員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

    實務經歷
    司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視經歷
    台視「超級偶像7」外景主持人
    台視、「超級偶像6」第8強

    電台經歷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超級公民go」主持人

    著作
    法科不用背(原「蘇奕老師的法科實戰攻略」;三民補習班)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生活與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與李美寬合著;書泉)
    圖解-刑法(五南)
    圖解-刑法(考用)
    民法概要(五南)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主編 家事訴訟實戰(五南)
    不動產訴訟實戰(五南)
    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五南)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五南)

    修訂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書泉)
       我要買房子(新自然主義)
    住戶權益手冊(新自然主義)

    粉絲團:臉書搜尋「蘇哥哥 蘇銘翔」


    ★內文試閱:

    1-1刑法的核心思想──法益保護原則
    (一)法益保護原則的依據
    依據我國憲法第22條,所有人民在正常情況下,本來就可以自由自在地做任何事情,除了吃飯、睡覺、工作、聊天等日常生活行為以外,殺人、放火、搶劫、偷竊等行為,本來也都是可以做的,因為這些都是人民原始的自由權利,本來均應受到保障。但是由於殺人、放火、搶劫、偷竊等行為,會侵害到其他人民的自由或利益,因此依據憲法第23條,國家才可以制定刑法,對行為人施以刑罰。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政府只有在具備條文所列四項要件之一的情況下,才可以制定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保護原則即是基於憲法第23條的規定衍生而來。
    (二)法益保護原則的意義
    刑法的處罰效果,是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生命權(死刑)、人身自由權(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財產權(罰金),因此刑法是憲法第23條裡所謂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基於憲法第23條,刑法中的所有處罰規定,其目的都應該是在保障其他國民的利益(即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等);基於保護法益的目的,刑法才可以限制犯罪行為人的自由,這就是「法益保護原則」的意義。
    由此可知,國家只有在為了維護他人的法益時,才能透過刑法規定怎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殺人者,構成殺人罪),及該犯罪處以如何的刑罰(如:犯殺人罪者,處死刑),再詳言之,法益保護原則的意義就是:刑法所規定的每一個犯罪及其刑罰(或保安處分),均須有其所欲保障的法益,如果沒有所欲保障的法益,刑法就不能規定該行為構成犯罪。
    (三)法益的意義與種類
    「法益保護原則」中的「法益」,指的是以法律手段加以保護的生活利益,或說是法律所承認的生活利益。如果以法益的持有人為誰來作區分標準的話,法益可分為國家法益(包括國家存立安全法益、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法益、國家權力作用法益、司法權正當行使法益)、社會法益(包括公共安全法益、公共信用法益、善良風俗法益)及個人法益(包括生命法益、身體健康法益、自由法益、名譽及信用法益、秘密法益、個別財產法益、整體財產法益),這正是我國刑法所採取的分類方式。

    小博士解說
    對老幼處刑之限制
    未滿十八歲之人思慮未周,身心狀態較不成熟,而滿八十歲之人身心開始衰退,值得同情,因此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若所犯之罪的本刑只有死刑或無期徒刑二種時,則必須減輕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法益保護原則的箝制──比例原則
    (一)比例原則的依據與內涵
    依據憲法第23條,政府可以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在「必要」程度內,以法律限制之。這個「必要」,指的就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的內涵,包括有效性原則(又稱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衡平性原則(又稱利益衡量原則),茲分述如下:
    1有效性原則:指一個刑罰規定必須能有效地達到保護法益的目的。
    2必要性原則:指該刑罰規定必須對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程度最少。
    3衡平性原則:指該刑罰規定所保障的法益,必須大於其所犧牲的法益(對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
    (二)比例原則的實例操作──以竊盜罪為例
    舉例來說,竊盜罪的處罰規定所欲保護的法益,是個人法益中的財產法益,因此刑罰的手段,必須能有效的達到保護財產法益的目的,才算是符合有效性原則。如果今天刑法規定竊盜罪只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小偷們可能覺得罰得太輕,仍然值得冒險一偷,那麼該規定就不足以嚇阻小偷們犯罪,也無法有效達到保護被害人財產法益的目的,而不符合有效性原則。由此可知,在決定一個刑罰規定要對犯罪行為人處以多重的處罰時,首須考量的是該刑罰規定是否已經達到足以嚇阻犯罪之目的,唯有如此,法益才能有效地獲得保障。
    其次,我們要判斷的是,一個刑罰規定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是否對犯罪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是最少的。以竊盜罪為例,如果刑法規定犯竊盜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足以達到嚇阻犯罪之目的,那麼刑法就不應該規定犯竊盜罪者,應處以死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基於必要性原則,刑法必須選擇一個對犯罪行為人損害程度最少的手段,因此在這麼多足以有效保護法益的手段中,應該採取對犯竊盜罪者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手段。
    最後,當一個刑罰規定符合有效性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我們還要判斷它是不是符合衡平性原則。衡平性原則主要是在判斷一個刑罰規定究竟「經不經濟」,如果它所保障的法益大於所犧牲的法益,那麼就是經濟的;相反的,如果它所保障的法益小於所犧牲的法益,那麼就是不經濟的,該規定就會被認為不符合衡平性原則。以竊盜罪為例,該刑罰規定所保障的是不特定被害人的財產法益,所犧牲的是犯罪行為人「偷東西」的自由及最高五年的人身自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當前者的總價值(保護法益:眾多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大於後者的總價值(犧牲法益:行為人偷東西的自由及人身自由)時,這個刑罰規定才能被認為符合衡平性原則。
    當一個刑罰規定同時符合有效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衡平性原則時,該刑罰規定才會被認為符合比例原則。否則,該刑罰規定將會因違背比例原則而被認為違反憲法,進而被宣告為無效。
    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說:比例原則是法益保護原則運作上的重要箝制;法益保護原則保障的是全體國民的自由權利,比例原則保障的是犯罪行為人的自由權利;只有當二者同時運作時,全體國民及犯罪行為人的自由權利才可以得到均衡且妥適的保障。


    1-3刑法的意義、架構與功能
    (一)刑法的意義
    刑法是規定怎樣的行為會構成犯罪(法律要件),以及構成犯罪後應處以何種刑罰或保安處分(法律效果)的法律。換言之,當一個人犯罪時,便可以給予刑罰或保安處分。前者(犯罪)是原因,所以是法律要件,後者(刑罰或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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