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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概論下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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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詳情
作者:
ISBN:
9789865263386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3/15
  •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併重的學科,僅研究理論而不談實務運作,或僅述實務而不談理論基礎,均無法徹底掌握刑事訴訟法之立法精髓與基本內涵。 本書講究理論與實務兼備,特別重視相關理論在實務上之運用與發展。2002.2.8公布修正刑訴法,正式確立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之立法架構,2003.2.6及2004.6.23、2006.5.24、2007.7.4公布修正刑訴法,強調嚴謹證據法則,明定無罪推定原則;強化證據能力與證據力之區別;增訂證據排除法則與傳聞法則,以阻絕欠缺證據適格之證據進入審判程序;重視當事人之詰問權,強化交互詰問以發見真實;明定共同被告具證人適格,增訂分離調查與分離辯論程序;修訂鑑定留置、鑑定處分、強制採樣、證據保全、協商程序、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等規定,最高法院2003年至2016年最新判決,本書對此等新制與新判決見解均有詳論與檢討,俾利初學者得以順利掌握修正刑訴法之體系架構與實務運作,終而能保障人權與發見真實。 ★目錄: 十八版序 I 序言 V 凡例 VII 參考書目 IX 第一篇 偵查 1 第一章 偵查之構造 3 第一節 偵查之意義 3 第二節 實施偵查之持續性 4 第二章 偵查權之歸屬 6 第三章 偵查輔助機關 7 第一節 司法警察(官) 7 第二節 檢察事務官 12 第四章 偵查之開端 14 第一節 告訴及請求 14 第二節 告 發 54 第三節 自 首 55 第四節 其他情事 56 第五章 偵查程序(偵查方法) 57 第六章 偵查之終結 64 第一節 偵查終結之概念 64 第二節 起 訴 67 第三節 不起訴 70 第四節 緩起訴 82 第五節 再議制度 100 第六節 聲請法院交付審判 109 第七節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118 第八節 無效之不起訴 126 第九節 不起訴與誣告 129 第二篇 起 訴 131 第一章 公 訴 133 第一節 公訴權 133 第二節 公訴之要件 134 第三節 公訴之提起 134 第四節 公訴之效力 147 第五節 公訴之撤回 158 第二章 自 訴 163 第一節 自訴權人 163 第二節 自訴案件不可分 172 第三節 自訴之提起 175 第四節 自訴之限制 186 第五節 自訴對告訴之限制 197 第六節 自訴之效力 199 第七節 自訴之承受與擔當 201 第八節 自訴之撤回 206 第九節 反 訴 212 第三篇 審 判 217 第一章 第一審 220 第一節 通常程序 220 第二節 簡式審判程序 297 第三節 簡易程序 303 第二章 上訴審 325 第一節 上訴通則 326 第二節 第二審上訴 353 第三節 第三審上訴 377 第四節 抗告與準抗告 413 第三章 再 審 431 第一節 再審之客體 431 第二節 再審之事由 433 第三節 聲請再審權人 445 第四節 聲請再審之程序 446 第五節 聲請再審之期間 450 第六節 聲請再審之效力 451 第七節 聲請再審之撤回 451 第八節 再審之裁判 451 第四章 非常上訴 457 第一節 非常上訴之意義 457 第二節 非常上訴之目的 457 第三節 非常上訴之客體 459 第四節 非常上訴之要件 463 第五節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 469 第六節 非常上訴之審理 471 第七節 非常上訴之判決 472 第八節 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 483 第四篇 執 行 487 第一章 執行之意義 489 第二章 刑罰之方式 491 第三章 執行之聲請裁定 497 第四章 聲明疑義與聲明異議 502 第五篇 附帶民事訴訟 509 第一章 概 說 511 第二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512 第三章 準用規定 516 第四章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 520 第五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 522 第六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 523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 527 第八章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再審 531 第六篇 協商程序 533 第一章 協商程序之立法背景 535 第二章 建構協商制度之關鍵 536 第三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意義 538 第四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開啟 540 第五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進行 543 第六章 審判中協商判決之聲請 546 第七章 聲請協商判決之調查 548 第八章 協商合意之撤銷與協商判決聲請之撤回 549 第九章 法院之裁判 550 第十章 對協商判決之上訴 555 第七篇 沒收特別程序 559 第一章 沒收特別程序之立法背景 561 第二章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563 第三章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584 <作者簡介> 林俊益 司法院大法官 經歷: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最高法院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法官 士林、金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考試: 68年書記官普考及格 69年公證人高考第一名 69年司法官特考第一名 70年律師高考第二名 著作: 程序正義與訴訟經濟 刑事訴訟法講義 刑事訴訟法重點整理 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 刑事訴訟法研習手冊 當事人主義在我國刑事訴訟可行性之研究 其他有關刑事訴訟法之短文一百多篇 ★內文試閱: 十八版序 110.6.16.修正公布刑訴法,修正第348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有關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以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是1935年刑訴法施行以來之另一次重大變革,其中第2項但書規定,在於避免被告受突襲性裁判,第3項規定,則出於尊重當事人設定上訴攻防之範圍,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之一部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上訴審審判範圍。但於實務適用上,不管在程序、法律效果,乃至於判決書記載方式上均產生諸多疑義。最高法院為此先後舉行二次學術研討會,以形成共識,避免裁判歧異。此外,最近1年,刑訴法又修正2次,111.2.18.修正公布第316、481條條文;增訂第121-1~121-6條條文及第10章之1章名,增訂暫行安置之規定;同年11.30.修正公布第481條條文;並增訂第481-1~481-7條條文,修正有關保安處分之執行規定,均屬對人權保障有更為周全之規定! 另,關於被告之辯護人,有無代理被告提起抗告之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宣告,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就被告之辯護人而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就檢察官偵查中限制辯護人筆記權等之處分,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救濟之道?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告,刑訴法第416條第1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憲法法庭上開二號判決,對被告受辯護人協助與辯護之權利,多所闡述,勢必發揮重大的影響力,印證日本松尾浩也大師所說:「刑事訴訟的歷史,乃辯護權的擴大史」,影響深遠! 此外,司法警察(官)有無逕行採尿之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宣告,刑訴法第205條之2有關採尿部分之規定,係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惟其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又,刑事實體法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絕對事由,如有罪確定判決有所誤認,可否聲請再審?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刑訴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者。」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對實務運作將產生重大影響,對人民權益之保障,樹立新的里程碑! 關於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是否應於嗣後同一案件迴避審判?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說(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裁定),改變實務上20年來的舊見解,殊不容易! 綜上,刑訴法不斷的翻修,實務見解不斷創新,憲法法庭不斷宣告富有保障人權的新判決,最高法院大法庭的統一見解讓法律解釋適用趨於一致,整個刑事訴訟的運作,正朝向溫暖有人性(對被害人而言)且富保障人權(對被告而言)的新境界邁進,讓我們共同一起來努力! 此外,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改版前憲法法庭及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予以增補,以利讀者掌握修正刑事程序法的最新發展。 本書在著者工作極為忙碌下改版,錯誤、遺漏或誤會之處,勢所難免,尚祈讀者見諒並不吝批評、賜教指正。改版事務之處理,特別要感謝新學林出版公司林副總編輯靜妙、江編輯純穎及協助文字校對之黃毅、李芷菱及林育陞給予許多寶貴建議,獲益良多,謹此致謝! 林俊益 謹誌於文山書屋 20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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