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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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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詳情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探討債之涉他關係。代理制度之運用,使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真正利他契約有效性之承認,使第三人對債務人取得直接給付請求權,均為契約相對性原則之例外(本書第一章及第二章)。債權讓與、免責債務承擔及契約承擔,使第三人取代原本債之關係之當事人,成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契約當事人(本書第三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除原本之債之關係(對外關係)外,多數當事人間亦發生內部關係,互為當事人與第三人。多數債務人對同一債務負責,常具有擔保他人債務之履行之功能,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亦復如是(本書第四章)。代位權及詐害行為撤銷權,因涉及第三人,學說認為屬於債之對外效力,第三人之法律地位因保全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而受到影響(本書第五章)。
★目錄:
自 序 i
導 論 1
第一章 代 理 7
I 總說 7
一 歸責規範 7
二 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 14
三 我國代理規定之特色 17
II 有效代理之要件與效果 22
一 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22
二 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23
三 代理權 32
四 效果 53
III 無權代理 58
一 代理行為效力未定 58
二 表見代理 59
三 狹義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76
第二章 涉他契約 81
I 真正利他契約及其成立 81
一 概念及法律性質 81
二 三角關係 84
三 法律發展與經濟上功能 87
II 真正利他契約成立與效力 89
一 真正利他契約之成立 89
二 要約人之權利 91
三 債務人之抗辯 91
四 第三人之權利 92
III 利他契約以外之涉他契約 95
一 第三人負擔契約 95
二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97
三 利益第三人之免責條款 98
第三章 債之移轉 99
I 總說 99
一 物權之變更與契約之變更 99
二 債之變更與債之移轉 100
三 契約主體之變更 102
II 債權讓與 103
一 總說 103
二 有效債權讓與之要件 111
三 債權讓與之效力 124
四 債務人之保護 130
III 免責債務承擔 141
一 總說 141
二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141
三 效力 145
IV 契約承擔 148
一 約定契約承擔 149
二 買賣不破租賃 156
第四章 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 163
I 多數債權人 165
一 連帶債權 166
二 可分債權 167
三 不可分債權 169
II 多數債務人 179
一 給付可分 179
二 給付不可分 185
III 連帶債務法則 193
一 絕對效與相對效 194
二 內部關係 209
三 真正與不真正連帶債務 217
IV 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 224
一 總說 224
二 保證人與債權人間之關係 228
三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關係 241
四 特殊保證及其他型態之人保 244
第五章 責任財產之保全 265
I 總說 265
II 代位權 266
一 總說 266
二 代位權發生之要件 268
三 代位之客體 270
四 代位權之行使 274
III 詐害行為撤銷權 278
一 總說 278
二 撤銷權發生要件 281
三 撤銷之訴與撤銷之效力 292
事項索引 301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相關著作: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Ⅰ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
無因債權契約論
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整合中之契約法
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
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
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
★內文試閱:
‧自序
我在2002年及2004年陸續出版的《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書名副標題尚為「民法講義」。當時,個人之研究重心及教科書撰寫的目的,在打破法典安排的順序,擺脫大學法律系課程一成不變的安排,建構橫跨民法、商法二法法律領域之契約法體系。2012年《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再版之後,系列教科書,包括2015年《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2016年《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書名副標題順勢更改為契約法講義。個人現在的研究雖仍集中在契約法,但隨視野的擴大,逐漸認知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不當得利法及其他法定債之關係有犬牙交錯的關係。或許因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一般概括條款均極為抽象,其適用不以當事人有契約之存在為前提,如大海能納百川,極具彈性及裁量性,近年來,侵權行為法及不當得利法處於高度蓬勃發展領域,運用相當廣泛,且有侵蝕契約法固有疆界的趨勢,契約法逐漸萎縮。如欲振興契約法,建構交易秩序完整的法律規範,不能無視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不當得利法及其他法定之債間的關係。若時間精力許可,個人將繼續撰寫契約法以外的教科書,希望呈現讀者面前的是符合社會實際需要與將來發展的民法體系。職是之故,個人教科書系列將再度回到「民法講義」時代。
本書第四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及第五章「責任財產之保全」,屬於債法一般理論乃至於制度,但第一章「代理」、第二章「涉他契約」及第三章「債之移轉」規範對象多出現在契約的脈絡中。本書雖試圖將學說上所謂債之關係中第三人的議題,熔於一爐,但如本書導論所言,仍有不少漏網之魚,如民法第224條履行輔助人、第三人清償(民法第311條、第312條)等規定之說明,基於體系架構的完整性,並未一併搬移。幸好本書並非講究體系完整的專論,而是教科書,此種安排應尚能被接受。本書書名《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雖新創,但唯有第四章「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為全新撰寫者。第一章「代理」乃擷取自《契約之成立與生效─民法講義I》第五章;第三章「債之移轉」移自《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II》第四章;第二章「涉他契約」、第四章IV「保證及其他債務擔保契約」及第五章「責任財產之保全」,均自《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民法講義IV》搬移過來。《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及《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兩本書因而能瘦身減肥,固然是動機之一,但更重要的,是希望能填補個人債編通則關於多數債權人及債務人研究之空缺。惟此部分為實體法及程序法交錯領域,極為複雜,且相關的案例類型,不勝枚舉,鉅細靡遺呈現學說及實務現狀及問題,未必有益於學習,更非初學者所能負荷。個人對複數債之主體的認識,相當膚淺,本書也僅能淺嘗即止,更深入的論述,尚待他日。臺灣大學法研所費品璇及陳彥吉同學,特別就該部分惠賜寶貴意見,劉其鷹同學協助校對,謹致謝意。
民法講義I到V系列多以契約法為論述之設想對象。契約法基本上為交易秩序之法,受契約自由原則之支配,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形成契約關係,毋寧為常態,而交易全球化下,規範商事契約之法,越來越多是超國家的法律原則,主權國家立法者對契約法秩序之形成已無法完全掌握,內國法院越來越心有餘而力不足。習法者倘畫地自限於民法條文規定的內容,拒絕接受任何不屬於考試素材的比較契約法基本知識,將來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商事案件時,也許會感到心有餘而力不足。對嚮往悠遊於契約法世界的法律人也好,或是想一氣呵成、有系統學習契約法的勤奮好學者也好,「民法講義」系列或為另類選擇,對謹守法條小確幸、拳拳服膺法典編排順序、安於傳統民法課程安排的習法者,又豈僅僅是離經叛道而已。
陳自強
2022年11月8日
臺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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