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編號:DJAV0S-A900FRVW2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IV(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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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為作者關於契約違反救濟體系的後半部,探討契約違反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兩大救濟。歸責事由之判斷及違約損害賠償之內容,傳統債總教科書多語焉不詳,卻為訴訟成敗的關鍵。因歸責事由並非契約違反之內涵,乃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本書特從違約責任之觀點探討歸責事由之概念,關於契約違反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則側重在觀察我國民法在無契約違反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而適用損害賠償一般規定情形下,基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本質的不同,違約損害賠償所應呈現之面貌。契約解消之部分,除論述契約違反契約解除之要件及回復原狀關係外,尚探討因契約無效、被撤銷、合意解消、終止權之行使、解除條件成就等使契約給付返還關係發生的情形,適用給付不當得利之規定的困境。
★目錄:
自 序 i
前 言 1
第一章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由 5
I 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因 6
一 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因 6
二 契約責任之歸責事由與歸責原因 9
II 過失與無過失責任 21
一 一般過失責任 21
二 一般過失責任之減輕 27
三 無過失責任─責任加重 31
四 為履行輔助人而負責 36
III 個別違約型態之歸責事由 57
一 遲延責任之歸責事由 57
二 標的物瑕疵之損害賠償 69
三 其他違約責任之歸責事由 77
第二章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81
I 損害賠償一般原則 81
一 總說 81
二 損害之概念與型態 83
三 損害賠償之目的 94
四 損害賠償之方法 96
五 損害賠償之範圍及限制 101
II 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134
一 違約損害賠償總說 134
二 因遲延所生損害之賠償 139
三 不請求原定給付而請求損害賠償 144
四 其他違約損害賠償 150
III 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 154
一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 155
二 固有利益損害賠償 159
三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 161
IV 定金及違約金 172
一 定金 172
二 違約金 180
三 類似制度 191
第三章 契約之解消 195
I 解除權之行使 196
一 總說 196
二 根本不履行債務 200
三 其他契約違反 210
四 約定解除權 223
五 解除權行使及限制 224
II 終止權之行使 229
一 法定終止權 229
二 約定終止權 235
III 合意解消與條件成就 236
一 合意解消(廢止)契約 236
二 解除條件成就 238
第四章 契約給付之返還 241
I 契約失敗之回復與返還 241
一 契約失敗 241
二 契約失敗之回復 242
三 契約給付返還關係 244
II 契約解除之效果 248
一 給付義務消滅 248
二 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 250
三 契約解消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256
III 契約給付返還不當得利法之適用 263
一 給付不當得利 264
二 雙務契約無效或被撤銷 279
三 契約解消 291
四 解除條件成就 297
事項索引 299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相關著作: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Ⅰ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
無因債權契約論
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整合中之契約法
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
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
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
★內文試閱:
‧自序
債務人根本不履行契約義務或履行不合契約本旨,構成契約違反。契約違反有三大救濟: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個人在《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就契約違反之態樣、債權人之履行請求、債務人對履行請求之抗辯、契約之調整與確認等問題有所論述,因篇幅所限,未能一氣呵成,網羅其他契約違反之救濟殆盡。以違約救濟一元論取代傳統債務不履行三分體系,革命尚未成功。
本書實質上為契約違反救濟體系建構的後半部,探討契約違反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兩大救濟。因歸責事由並非契約違反之內涵,乃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本書特從違約責任之觀點探討歸責事由之概念。關於契約違反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側重在觀察我國民法在無契約違反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而適用損害賠償一般規定情形下,基於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本質的不同,違約損害賠償所應呈現之面貌。在契約解消方面,本書特別強調契約違反之法定解消,無論契約解除或契約終止,違約是否重大或契約目的是否達成,均為判斷上重要的關鍵。
本書第二版與第三版的差別,顯而易見的是書名從《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契約法講義IV》變為《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IV》,內容上,原本第四章「涉他關係」移動到《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空缺由本書第四章「契約給付之返還」補上。原本第三章「契約之解消」包括契約解除之原因及契約解除之效果,改版後第三章僅單純論述契約解消之原因,包括解除權終止權之行使、合意解消及解除條件成就。本書第四章「契約給付之返還」,討論的對象不再限於契約解除之效果,即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關係及契約解除與損害賠償責任之關係,更擴大到其他與契約給付有關制度的檢討,除介紹契約失敗及契約回復之概念外,更將簡要論述適用不當得利法解決雙務契約返還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不當得利向來被認為屬於法定債之關係,不屬於契約法領域,給付不當得利列入「民法講義」寫作範圍,或許不至於不倫不類。至於非給付不當得利及三角關係不當得利等不屬於契約給付返還的不當得利重要議題,將留待他日再論。希望有朝一日,不僅契約法體系,債法體系的重構也有完成的一天。
本書第二版新增中國大陸合同法規定之介紹的部分,本書更新為2020年通過的民法典規定的內容,旨在讓讀者了解大致符合契約法現代化指標的大陸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具體內容,有朝一日,我國民法立法者也有契約法現代化之想時,或許可供參考,大陸關於契約違反法律規定的解釋適用,現代化後的我國民法也許也會面臨類似的問題。本書蒙臺灣大學法律碩士陳彥吉同學提供寶貴意見,謹致謝意。
陳自強
2022年10月15日
臺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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