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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通識課(14)暴力:特定文化與政經環境下的集體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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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詳情
作者:
譯者:
顏冠睿
ISBN:
9786267261903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9/19
  •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什麼是暴力?
    暴力一定是壞的嗎?
    暴力真的有「正當性」與「非正當性」的區別嗎?
    相較於現代,過去的社會比較殘暴?

    打開牛津大學出版社最受歡迎通識讀本,
    用最簡明的方式了解暴力的形式與演變。

    暴力是人類歷史和人類本性的一部分,也是我們最獨特的特徵之一,
    暴力跨越了時間,是所有文化和社會共同擁有的事物,
    它不僅定義了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
    也影響了團體與國家在千年間的互動方式。

    每個社會都存在暴力,所有個體都具有暴力的能力,
    但暴力的定義會隨著時空背景的不同而改變,
    也取決於當下所處的社會文化或政治風氣。
    例如,家暴直到十九世紀才被視為不可接受,
    在此之前,男子有權以暴力維持家庭紀律;
    在所謂的「反恐戰爭」中,
    由國家主導的「正當酷刑」被認為可以拯救數千條生命。

    此外,不同社會和個體的暴力程度並不相同,
    而在不同的文化中,暴力的形式也有所不同。

    本書深入探討現代世界中各種暴力行為,
    包括人際暴力、性別暴力、集體暴力、宗教暴力、性暴力、政治暴力、網路暴力等等,
    同時解釋史前世界的暴力與現代世界有何不同,
    以及這些差異的重要性。
    透過研究暴力行為所涵蓋的觀念、價值觀和文化實踐,
    以及其所處的歷史或文化,理解暴力的本質。

    本書也討論了諸多與暴力相關的核心問題,
    包括暴力是否總是「壞的」,人類暴力是否有任何界限?
    為什麼曾經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事物,如家暴、決鬥、奴隸制,在某些社會和文化中逐漸變得不可接受,但在其他地方仍然存在?
    隨著時代演進,我們的暴力行為是變得更多還是更少?

    【你是知識控嗎?關於牛津通識課】

    用最簡明直白的方式,了解現代人最需要知道的大問題。

    牛津通識課(Very Short Introductions,簡稱VSI)是英國牛津大學出版社(Oxford University Press)的系列叢書,秉持「為所有讀者提供一個可讀性強且包羅萬千的工具書圖書館」的信念,於1995年首次推出,多年來已出版近700本讀物,內容涉及歷史、神學、藝術、哲學、文學、醫學、自然科學、政治等數十多種領域。每一本書對應一個主題,由該領域公認的專家撰寫,篇幅簡潔精煉,並提供進一步深度閱讀的建議,確保讀者讀完後能建立該主題的專業級知識框架。


    ★目錄:

    第一章 暴力的過去與現狀
    第二章 親密與性別化暴力
    第三章 人際暴力
    第四章 神聖與世俗
    第五章 集體暴力
    第六章 暴力與國家
    第七章 暴力本質的改變
    致謝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作者簡介>

    菲力普•德懷爾 Philip Dwyer
    澳洲紐卡斯爾大學(University of Newcastle)暴力研究中心主任和歷史學教授。

    譯者:顏冠睿
    自由口筆譯者,臺灣師範大學翻譯所博士生、會議口譯組碩士畢業。


    ★內文試閱:

    第一章 暴力的過去與現狀(摘錄)

    淺談暴力
    暴力一詞涵蓋各種攻擊行為,像是父母暴打小孩、伴侶家暴或殺害另一半、幫派人士掃除異己、小伙子起哄性侵女性、軍人或警方凌遲嫌疑犯、童兵被下令殺戮、自殺炸彈客殃及無辜、叛亂份子對車縱火或是村民亂刀砍死鄰居等等。暴力的樣貌千百種,存在於各種社會或文化中,這也讓我們不禁好奇,暴力到底是不是人性的一部分?整個社會都充滿暴力、每個人也都有暴力傾向,但是不同社會或不同人,暴力的程度都不一樣。從古自今,如果人類社會都一直存在著暴力,這對我們這個物種來說,暴力代表著什麼?暴力傾向是天生的嗎?還是說人類必須刻意提醒自己參與暴力活動?以前的人是否比現代人更容易出現暴力行為(當然,這取決於我們所討論的文化)?或者說,暴力其實是個社會工具或者具備社會功能,並與該地文化息息相關呢?

    本書探討近代暴力的簡史,一路追朔回十八世紀,但如果你想要瞭解特定的暴力行為,可以繼續往前幾個世紀進行研究。同時,本書也會比較現代的暴力與過去有何異同,以及這些差異有什麼重要性。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認識暴力,並瞭解暴力在不同地區所呈現的樣貌。要讀懂暴力的前世今生,就要先認知到暴力跟文化高度相關。舉例來說,某一行為在特定社會中不可饒恕;但在其他地方又可能是合情合理的作為。不同社會判定暴力行為的標準不大相同,有些人能夠接受、有些人卻不能接受。如同歷史學家弗西斯卡・洛茲(Francisca Loetz)所言,核心的問題並不是「什麼是暴力?」而是「暴力是如何存在於不同的社會中?」。換句話說,暴力並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只是一種你所見到的行為而已,暴力是在特定文化、社會、政經環境下的集體認同。

    如何定義「暴力」
    每個人對於暴力會有不同的解釋方式,不過無論你怎麼定義它,在你閱讀這段文字的同時,暴力正在世界上其他角落發生。為了瞭解暴力,舉凡暴力的意義、機制、功能和目的等,我們必須要先瞭解自己所生活的世界。這些暴力行為會凸顯出施暴者或施暴團體的背景,或是更宏觀地顯露出施暴者所處的社會環境,像是其國家狀況以及整個體制等等。然而,暴力是個模稜兩可的概念,其定義會隨著時空背景的不同而跟著改變,取決於讀者所處的社會文化或政治風氣。這個概念非常重要,因為「暴力」是整體社會的共同認知。除此之外,不同種類的暴力,像是強姦、殺人、弒嬰、屠殺或種族清洗等,都沒有明確的定義方式,每個人對於該項暴力的真實內涵都有不同的認知。

    當人們討論暴力時,普遍會問到的問題就是「到底什麼是暴力?」這個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解答,要視情況而定。這樣回答聽起來有點輕率,讓我用兩個對於暴力的解釋方式來詳述我的看法,一個定義比較狹隘,而另一個定義則是比較宏觀。

    第一種定義是由荷蘭犯罪學家皮特・斯皮倫堡(Pieter Spierenburg)所提出,他從人類學家大衛・里奇斯(David Riches)那得到靈感,並將暴力定義為「蓄意的侵犯行為,進而破壞他人身體的物理完整性。」這種對於暴力的概念僅侷限在對他人身體造成肉體上的傷害,而不包含精神暴力或是暴力行為後所產生的心理創傷等等。

    第二種比較廣泛的定義方式則是出自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其表示暴力就是「蓄意地使用身體的力量或權力,對自身、他人、群體或社會進行威脅跟傷害,造成或極有可能導致損傷、死亡、精神創傷、發育障礙或是權益受到剝奪等。」這種定義方式不僅將暴力視為身體上的侵犯而已,還包括暴力行為所產生的後續情感傷害以及心理創傷。

    在這兩個定義中,重點在於「蓄意」二字,因此暴力行為不包含像是車禍或是意外射擊等過失,而大多數殘暴行為都屬於暴力的範疇,像是戰爭、謀殺、強姦、酷刑、體罰、械鬥、自殺以及由國家主導的暴力行為等等。然而,這兩種定義方式都沒有提到對於非生命物體的破壞,像是在種族清洗過程中,對於受害者的財產或是所處地點的文化遺址所產生的破壞,或者是人們過去幾世紀以來對於野生動物或是整體環境所造成的巨大傷害等。

    其他學者則是竭盡所能地補充對於「暴力」的定義,希望能夠增加那些非傳統的暴力行為,像是在現代社會中,強制或是剝削他人的體系,例如奴隸制度、強迫勞動、人口販運、器官買賣,或是對貧窮視而不見,導致窮人身體出現各項疾病或早逝等現象,甚至是資源的過度開發導致環境惡化等等。而部分學者也希望可以拓展「暴力」的範疇,將暴力的定義延伸到種族歧視、監禁行為(包含衍生的生理或心理暴力)、可預防事故或疾病所導致的死亡、虐待行為、殘忍對待動物、工業化屠殺食用動物、霸凌、羞辱或是言語暴力(特別是所說的話導致他人自傷或自殺)等行為。採用宏觀暴力定義的學者們普遍主張暴力不能僅僅討論肉體上的傷害,是否為暴力行為也並不侷限於「蓄意」二字,因為暴力行為所產生的後果常常都不是刻意而為之;就算已經事先預謀暴力行為,其造成的影響往往都可能出乎意料。

    有鑑於此,我們可以看出要精準定義「暴力」的難度非常地高,上述關於暴力的廣泛類別也不太可能全部都在這本簡史中進行深入探討。因此,我不得不略過部分討論暴力形式的知名學者,例如最早提出結構性暴力概念的挪威社會學家約翰・加爾東(Johann Galtung)、發展象徵性暴力概念的法國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以及主張所謂「主觀」(高度顯性)以及「客觀」(隱性)暴力有所區隔的斯洛維尼亞哲學家斯拉沃・齊澤克(Slavoj Žižek)等人。這三位學者都對「蓄意」的概念都提出質疑,認為暴力不能簡單歸類成肉體上所遭受的經驗而已,特別是暴力行為所產生的結果常常都是意想不到或是意料之外的。

    由於本書只是關於暴力的通識讀本,所以我採用比較狹隘的定義方式,主要的討論範圍都會侷限於行為者在有意識的前提下,做出蓄意的暴力行為,因而傷害其他人、其他團體或是社群,導致他人受到損傷或是死亡。我的重點都放在比較外顯的實體暴力行為,像是人際暴力、性別暴力、群體暴力、宗教脅迫、性暴力、犯罪行為或是政治上的暴力活動,其他非實體的暴力形式則不在本書的討論範圍,只會在最後一章輕描淡寫,快速提及而已。

    認識「暴力」的方法
    「暴力」的定義百百種,研究暴力的方法論也非常多,主要看你想從哪個領域切入,像是演化心理學家、社會生物學家、人類學家、考古學家、生物考古學家、心理學家、精神病學家、犯罪學家、歷史學家、社會學家、政治學者等等都有關於暴力的相關論述,從人類或動物的起源開始,一直到當代的理論,討論範圍包含暴力的起因、意涵或是所導致的結果等。不論是從哪個學科出發,相關的討論都圍繞在人類是否天生就有暴力傾向,也就是說,暴力特質是否寫在基因裡,是我們演化的一部分;或是說暴力行為跟我們所處的文化或歷史背景息息相關。

    對於演化心理學家而言,暴力可以追朔回史前時代,這是我們的生物機制,隨著人類演化了好幾個世紀,我們好鬥的衝動可能源自於生理需求,像是取得食物、其它珍貴資源或是求偶,也可能是為了躲避天敵,所以暴力的習性能夠確保人類順利繁衍。從演化的角度看來,暴力可能是因為生理衝動(動機),所以是基因或是賀爾蒙主宰我們的暴力行為。舉例來說,攻擊他人是一個手段,確保我們可以達成特定的目標,像是取得食物、住所或是配偶。基因本身不會讓人類變暴力,基因只是讓人類有暴力的傾向而已。阿札・加特(Azar Gat)認為演化論的假說跳脫暴力到底是「先天還是後天」的討論,而是強調暴力行為是種策略,有部分是與生俱來,但也有部分是後天習得。也就是說,環境扮演重要的角色,負責影響我們基因的表現。這個理論也成功解釋,因為每個人生長的環境不同,所以某些社會較具有暴力傾向。而某些演化理論學家則更進一步認為,特定的生理特徵會隨著時間發展,並且經過篩選而保留,目的是要確保人類物種得以延續,因此,以某項研究為例,拳頭跟臉部演化至今,為了讓男性在打鬥時,拳頭能對對方造成傷害;而臉則是可以接收攻擊,藉此降低損傷。

    然而,生物心理學家並不接受演化心理學的論點,像是安東尼奧・達馬吉歐(Antonio Damasio)與大衛・布勒(David J. Buller)雙雙表示,天擇並不會造成物種產生相同的心理特質。布勒表示,人類的大腦在過去十萬年間出現很大的變化,而演化心理學家並不接受這個看法。不過,最近學界已經不再討論生物特性跟文化是如何改變「暴力」的本質,因為科學家都普遍認同文化所扮演的角色;歷史學家也漸漸接受不同生物特性會影響人類的特定行為。

    學者還提出另一種方式,來比較現代人和人類祖先在暴力本質上有何異同,主要透過研究近代所謂的「純」狩獵採集社會,像是澳洲原住民或亞馬遜居民等。從這些研究對象中發現,單看數據而言,原始社會的謀殺率比起現代文明社會高出許多。部分人類學家從該研究結果推定,這些「純」狩獵採集社會應該跟史前時代的原始社會特性十分相似,因此這些地區現今較高的謀殺率應該也如實反映過去的實際樣貌。

    對於某些學者來說,根據現代狩獵採集社會的狀況來推斷史前時代的情形頗具爭議,但這些研究卻為人類學界的相關討論注入新的想法。先前人類學家分成兩派,一派認為史前農業社會非常暴力,時常處於戰爭狀態;另一派則挑戰這種概括而論的說法,而認為早期人類並不暴力。人類學界與歷史學界過去普遍相信第一派論點,直到勞倫斯・基利(Lawrence Keeley)在 1996 年發表著作「史前戰事」(War Before Civilization)而帶來新一派研究觀點,這些論述與激辯一直持續至今。基利對於史前時代的衝突與部落間的紛爭提出發人深省的見解,從不同角度檢視考古證據,破除人類學界對於狩獵採集社會是否和平的「迷思」。

    其他人類學家,像是道格拉斯・佛萊(Douglas Fry)與布萊恩・佛格森(Brian Ferguson)則質疑基利的論點,並認為早期人類其實不喜歡與人接觸,所以不會有群體間的暴力行為,因此,他們的生活相對平和。根據這些學者的論點,暴力行為或是廣義的「戰爭」(這裡泛指有明確的社會組織性,並且是兩個以上的群體對於其他人採取致命性的集體攻擊行為),到了一萬兩千年前才出現,當時人類剛發展成定居生活,並且開始使用農耕技術。這些討論的癥結點在於對「戰爭」一詞的定義,以及「文化」上的問題,換言之,他們必須要有發起戰爭的動機,而不單只是為了稀缺資源而已。有鑒於此,戰爭可說是錯綜複雜且階層分明的社會產物。現在學界逐漸達成共識,認為群體間的暴力行為(即戰爭)幾乎可以在所有的史前社會中發現,但是目前針對戰爭的頻率、本質、角色以及其重要性則沒有相同的定論。

    當然,我們也有考古紀錄。目前,考古學家與生物考古學家會根據兩個東西,討論暴力行為是否存在於遠古時期,第一個就是描述群體間暴力行為的岩畫;而第二個則是過去人類的遺骸,學者會檢視骨骼上是否有外傷(頭部重創、骨折等)或是有武器侵入的跡象,因而導致死亡。但是,大家都知道成功解讀岩畫內容的難度非常高,要判斷骨骸上的損傷成因也是難如登天,因為時間久了,沒辦法確切知道這些傷痕是因為打架,還是因為意外或是其他儀式而造成。目前,已經有多處來自中石器跟新石器時代的「大屠殺現場」在部分歐洲及非洲地區出土(有趣的是,至今還沒在東南亞或東亞發現同一時期的遺跡),但再往前到古石器時代(開始有許多人類生活的時期)就找不到任何講述群體衝突的岩畫或是有明顯外傷的遺骨。

    目前關於狩獵採集社會的相關論述部分圍繞在湯瑪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以及尚-雅各・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的著作。霍布斯認為人際關係充滿暴力,而這些暴力傾向是社交生活中非常自然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盧梭則是相信「人性本善」,是整個文明把人類帶壞。但這兩種觀點都站不住腳,人類的暴力傾向並不是非黑即白;人類會有暴力的衝動或是殘暴行為,但是人類也能夠互相合作、攜手共進。事實上,我們現今社會的發展就是仰賴大多數人類和平地與他人互動而成。

    社會學家常常會透過歷史,解釋人類的暴力行為。三大著名的暴力理論學家分別是馬克斯・韋伯(Max Weber, 1864~1920)、諾博特・伊里亞思(Norbert Elias, 1897~1990)以及米歇爾・傅柯(Michel Foucault, 1926~1984),稍後我會再跳回來討論他們,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三位在學界扮演具足輕重角色的暴力理論三巨頭恰巧都是西歐人,他們是現代社會討論「暴力」的核心,也就是說,對於暴力的論述都是站在西方的視角。我們必須用非西方的角度來重新審思「暴力」,但是礙於篇幅,本書仍是只有涵蓋西方為主的觀點;話雖如此,我還是會盡可能涵蓋其他時代或是不同文化的學者。

    雖然韋伯、伊里亞思以及傅柯一致認為,暴力跟「懲罰」的歷史發展以及「國家」息息相關,但他們仍使用不同方法認識暴力。韋伯表示,政治是為了取得權力,而權力到頭來還是建立在暴力與脅迫之上,因而,國家就是個充滿脅迫的體制,數百年來都在鞏固所謂的「暴力壟斷」。伊里亞思認為隨著時間推移,再加上司法體系與政治系統的發展越趨複雜,主流社會不再認為陽剛就應該採取暴力,而開始鄙視個人暴力行為,因為這一點都不「文明」。我們必須要將人類本能「內化」,特別是隱藏攻擊行為,這樣一來,整體社會才會跟進。因此,伊里亞思將國家的崛起歸因於個人自制力的發展,也就是控制自我衝動。傅柯則提及,國家在過去會對人民施暴,像是在眾目睽睽之下公開處刑,藉此壓制反抗國家的聲浪,並且加強政府執政的正當性。各類懲罰都必須要公開展示,這是當時執法的唯一途徑。根據傅柯的說法,這類型的暴力最後逐漸被其他紀律權力取代,像是監獄、軍營、學校和工廠等。

    對西方來說,暴力是個問題,能夠透過理性思想來解決。許多學者都有這類的想法,像是上述的伊里亞思便是如此,而近代的哈佛大學心理學家斯蒂芬・平克(Steven Pinker)也認為「暴力」的對立面就是「文明」或是「理性」。相反地,對於歷史學家或是歷史社會學家來說,「暴力」幾乎不可能毫無意義,也幾乎不是非理性的;即便對於旁觀者而言,暴力的影響不會立竿見影,它仍然有目的、有功能。但這並不表示說暴力全都是理性而為之,而是說即使看起來是非理性的暴力行為,背後都有原因可以解釋,像是路怒症駕駛、有心理疾病且獨來獨往的槍手、球場上的球迷騷亂等等。

    對於許多社會學家或犯罪學家而言,暴力是為了能力證明,像是證明自己有能力對他人造成傷害、有能力將想法強加於人並支配他人、或是有能力可以抵抗,因為暴力也可以是弱勢群體施加於權勢之人。歷史學家認為,「正當性」暴力跟「無正當性」暴力的界線十分模糊,因此沒有區分的必要。舉例來說,納粹德國的衝鋒隊(又稱褐衫隊,Brownshirts)之前就主導所謂的「人民的正義」運動,在一九三○年代的德國大街上,公開羞辱或辱罵猶太人,或是曾與猶太人發生過關係的女性等等。然而,納粹政府並不一定認可衝鋒隊的作為,但仍選擇包庇,因為這些針對性的暴力行為能夠促進區分德國的種族階層。另一個例子,就是在伊拉克巴格達中央監獄(又稱阿布格萊布監獄〔Abu Ghraib〕)中的美軍,他們在政治和軍事上級知情和批准的前提下,虐待戰俘並施以酷刑,部分做法在冷戰時期就曾出現過。在正常情況下,我們都不會說上述的例子是具有「正當性」的暴力行為。

    就上面兩個例子而言,施暴者可能「知道」自己正在從事暴力行為,但卻認為自己的做法是可接受的,甚至覺得他們這麼做是為了順應情勢。「正當性」跟「非正當性」之間的差別通常與法律的性質或是國家的權力比較有關,而非暴力的本質。我們時常忽略一個重要的問題──到底誰可以決定暴力是否具有正當性?這問題非常複雜,尤其是「正當性」的概念延伸到將暴力作為一種實際工具,來達成所謂的「正義」,像是推翻專制政權、驅趕高壓殖民者,或是廢除剝削性的體系等。在這些情況中,暴力行為的確有道德上的必要,而這個過程也能夠拯救他人。

    在一九七○跟一九八○年代,出現兩種方法討論暴力的歷史脈絡。第一種方法出自於文化史,代表人物為娜塔莉・澤蒙・戴維斯(Natalie Zemon-Davis),她在一九七三年發表創新的論文,討論十六世紀法國的「暴力儀式」。戴維斯從社會象徵意義的角度出發,解釋過去的暴力行為,在這之前,歷史學家普遍認為這些暴力活動是不理性的或是野蠻行徑;而戴維斯所創立的典範為後來的大量暴力文化分析鋪路。另一種方法則是從犯罪社會史的角度切入,著名人物為詹姆斯・夏普(James Sharpe),他是英文世界中提出「暴力史」一詞的重要人物。夏普跟其他一九八○年代的英國歷史學家聚焦於近代早期的刑事法庭,希望可以透過殺人案件的數量,用數據追蹤逐漸減少的暴力活動,而這個趨勢主要在劍橋大學犯罪學家曼紐爾・艾斯納(Manuel Eisner)的著作中得到證實。

    目前的兩種方法,一種聚焦於瞭解暴力的意義並賦予象徵意義;而另一種則是根據量化的方法論,都是至今討論暴力的主要方式。當然,不可否認的是,「文化」或「犯罪」之間的界線並非涇渭分明,有時會有重疊的部分,但廣義來看,這兩者都是討論暴力史主要方法論,帶來兩種不同的發展以及研究目標。有些學者會聚焦於不同暴力種類的比率,把重心放在謀殺率、戰爭死亡人數、性侵或家暴案件數等,而他們表示整體暴力行為都有減少的趨勢。

    話雖如此,計算某些暴力行為的方式其實是有瑕疵的。暴力的定義就是個問題,像是在不同歷史區間或是不同的司法管轄中,構成謀殺或是性侵的要素都不盡相同;而這些來源數據是否可靠又是另一個問題,況且每個人對於這些數據都有不同的詮釋方式。要跨越時空找出模式、趨勢或是變化至關重要,大多數的親密暴力都在檯面下,當局所取得的案件數都可能是低報的。除此之外,量化暴力並不一定精準,無法讓我們看出某一時期中,社會上大大小小暴力事件的全貌。另一方面,也有學者偏好關注暴力的文化詮釋,並希望可以瞭解暴力的意義與形式。暴力通常變成溝通或表現的工具,不論是否具有正當性,常常拿來代表男子氣概。

    接下來,我會將特定種類的暴力放在大的文化框架下探討,這個框架跟暴力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而是拿來幫助我們理解暴力事件發生時的狀況。基本的假設是,若要瞭解暴力,我們就必須要分析暴力行為背後的想法、價值以及文化習俗等。所以,在本書中提到的

    「暴力」,並不只是某一暴力活動或事件,而是一連串過程下的產物,而這過程與暴力行為發生時的個人、社會、文化、宗教、政治等環境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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