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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編號:DJAP47-A900C16IA

生活法律刑不刑(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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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詳情
作者:
ISBN:
9789864512416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12/03
  •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不管是一時衝動或是無心之過,一旦觸犯刑事案件,後果難以想像!
    現今社會犯罪案件層出不窮,保障生活相關的權利與義務更加重要!

    本書分為兩性、網路、交通、經濟四大生活主題,以真實或生活常見案例引出法律問題,再就法律問題深入解析,並教您運用刑事訴訟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目錄:

    羅序
    吳序
    林序
    自序

    第一部分 兩性生活與刑法
      UNIT 1 老牛吃嫩草─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UNIT 2 無緣見爹娘─墮胎罪 
      UNIT 3 劈腿無罪?─通姦罪除罪化 
      UNIT 4 偷窺無罪?─妨害私生活秘密罪 
      UNIT 5 霸王硬上弓─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 
      UNIT 6 精蟲衝腦?─性觸摸罪與一般性騷擾 
      UNIT 7 私奔無罪?—和誘罪與略誘罪
      UNIT 8 恐怖情人—強制罪、恐嚇罪與保護令 
      UNIT 9 援助交際─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

    第二部分 網路生活與刑法
      UNIT 1 情色聊天室─散布性交易訊息罪
      UNIT 2 網路脫衣秀─公然猥褻罪與散布猥褻資訊罪
      UNIT 3 妨害名譽(一)─誹謗罪
      UNIT 4 妨害名譽(二)─公然侮辱罪
      UNIT 5 侵害著作權?—擅自重製罪與合理使用
      UNIT 6 網路駭客─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部分 交通生活與刑法
      UNIT 1 酒醉開車─醉態駕駛罪
      UNIT 2 無心之過─過失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
      UNIT 3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
      UNIT 4 聚眾鬥毆─傷害罪、殺人罪與聚眾鬥毆罪
      UNIT 5 瘋女刮車─毀損罪
      UNIT 6 設置路霸─竊佔罪

    第四部分 經濟生活與刑法
      UNIT 1 路不拾遺─侵占遺失物罪
      UNIT 2 來路不明─贓物罪
      UNIT 3 地下錢莊─重利罪
      UNIT 4 十賭九輸─賭博罪
      UNIT 5 行使偽鈔─行使偽造貨幣罪
      UNIT 6 中獎通知─詐欺罪
      UNIT 7 巧取豪奪─強盜罪、恐嚇取財罪、搶奪罪與竊盜罪

    第五部分 刑事訴訟制度簡介
      UNIT 1 法院體系與審級制度
      UNIT 2 刑事訴訟流程
      UNIT 3 刑事模擬法庭


    <作者簡介>

    蘇銘翔
    現職:
    ‧大學講師(講字第78636號)
    ‧補習班法科教師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超級公民go!」主持人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畢業

    教學經歷:
    ‧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演講教師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經濟系兼任講師
    ‧真理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
    ‧致理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
    ‧台北城市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實務經歷:
    ‧90年司法人員特考榜首
    ‧司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視經歷:
    ‧台視、三立「超級偶像7」外景主持人
    ‧台視、三立「超級偶像6」第8強
    ‧觀天下、紅樹林電視台「法律追追追」、「生活法律教室」主講人

    著作: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生活與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與李美寬合著;書泉)
    ‧圖解-刑法(五南)
    ‧圖解-刑法(考用)
    ‧民法概要(五南)
    ‧法科不用背(原「蘇奕老師的法科實戰攻略」;三民補習班)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主編:
    ‧家事訴訟實戰(五南)
    ‧不動產訴訟實戰(五南)
    ‧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五南)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五南)

    修訂: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書泉)
    ‧我要買房子(新自然主義)
    ‧住戶權益手冊(新自然主義)

    FB臉書粉絲團:
    ‧搜尋「蘇哥哥 蘇銘翔」


    ★內文試閱:

    ‧作者序

    筆者自2004年起,先後任教於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淡江大學、真理大學、致理科技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台北城市科技大學等學校講授法律科目,深切瞭解法學用語的艱澀難懂,足以使一般民眾望而生怯,阻礙法治教育的推廣普及,因此將法律「平民化」,使其更易被讀者接受,一直是筆者的努力方向。本書內容係將相關生活法律課程口語化後的版本,除可供社會大眾吸收法律常識之用外,亦可作為大專院校生活刑法教學之參考。
    全書共分五部分,主要在介紹一般民眾日常生活中較常遇到的刑法問題。第一部分到第四部分,係各以一種生活型態為主題,依序為兩性生活、網路生活、交通生活及經濟生活,各主題之下分成數單元,將涉及該主題的相關刑法問題逐一解說。第五部分,為刑事訴訟制度簡介,使讀者瞭解如何運用刑事訴訟程序來保障自身權益。
    為使讀者易於吸收本書內容,各單元的論述,均先以真實案例引出法律問題,次就該法律問題進行解析,最後再將相關條文整理於後。在法律解析時儘量採用口語化及表格圖解的方式呈現,期使本書更能被一般社會大眾及非法律系學生所接受。2021年改版並新增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著作權法等相關單元,編排至合適的主題之下,使全書內容與時俱進,更臻完備。
    本書之完成,首先要感謝臺灣大學法學博士楊智傑先生提供寫作意見,其次要感謝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碩士陳亞平先生的協助校對,當然最要感謝的,還是辛苦養育我長大成人的祖母羅查某女士、父親蘇德濱先生及母親楊玉秀女士,沒有他們,就不會有這本書的順利出版。
    筆者的父親蘇德濱先生及母親楊玉秀女士原本出生於臺灣宜蘭縣的鄉村,為了使子嗣有較好的成長環境,當年不辭勞苦移居臺北,使筆者得以接受教育、長大成人。人活得愈久,愈覺得自身渺小,今後筆者仍將秉持「散發光與熱,直至生命盡頭」的信念,把從上帝而來的愛、喜樂和正面能量帶向人群,回饋社會。

    蘇銘翔
    2021年7月
    於臺灣新北市淡水

    ‧摘文

    UNIT 7
    私奔無罪?—和誘罪與略誘罪

    真實案例

    略誘少女案
    一名家住屏東東港的國三陳姓少女,自1月11日離家後即告失蹤,陳女家長向東港分局報案協尋,經陳女同學協助訪查後,發現陳女有可能遭居住於八德市綽號阿弘的男子林益弘(26歲)誘拐離家。八德警方昨天凌晨在桃園市長沙街陽明公園前發現林嫌帶著陳女,於是將其帶回偵訊。經查陳女於去年12月初起,在網路聊天室與林嫌認識後即互留電話,在林嫌邀約慫恿下,更於今年1月11日學校午休時間,與林嫌一同北上,林嫌誘拐陳女後,因躲避警方及陳女家人,先後在臺中、苗栗、新竹等處網咖逗留,晚上則帶同陳女投宿汽車賓館,期間並多次對陳女性侵害。
    (節錄自《臺灣日報》,作者劉裕彬)

    法律解析
    未成年人(未滿20歲者為未成年人;但自2023年1月1日起,修正為未滿18歲者為未成年人)由於身心尚未發展健全,在各方面都需要父母的照顧,因此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今天如果有人妨礙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權,這樣他會受到刑法如何的處罰呢?
    刑法第240條規定,如果有人沒有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就自行與未成年人達成合意「脫離」家庭,那麼誘拐未成年人的人就會觸犯和誘罪,依法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問題的是,這裡的「脫離」是什麼意思?是說只要一離開家庭就算脫離,還是說要達到音訊全無的程度,也就是與父母完全沒有聯絡的程度,才算是脫離?
    我國法院判例(20年上字第1509號判例)認為,所謂「脫離」是指未成年人與父母完全斷絕往來,使父母陷於不能行使親權(保護及教養權利)之狀況,如果只是誘拐未成年人離開家庭,但是未成年人與父母還有透過手機聯絡,或是仍有以書信互報平安,這樣子就不能算是「脫離」家庭,帶走小孩的人也不會構成犯罪。
    此外,法院判例(51年台上字第3272號判例)並認為,如果誘拐行為有經過未成年人自己的同意,是屬於和誘罪,依法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反之,如果誘拐行為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例如透過強暴、脅迫或詐騙的手段帶走未成年人,此時所觸犯的就不是和誘罪,而是刑法第241 條的略誘罪,依法得處更重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中林先生透過網路及電話邀約陳姓少女,經過陳女同意後,才一同北上,最後與父母完全斷絕聯絡(失蹤),因此林先生的行為會構成和誘罪,依法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陳女就讀於國中3 年級,依正常情況,應該未滿16歲。而刑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如果被誘拐的未成年人未滿16歲,由於他們的心智發展相較於年滿16歲人而言,更加不健全,因此就算有經過他們的同意,仍然視為構成略誘罪,而不會構成和誘罪。
     此外,刑法第241條第2項規定,若是基於「營利」或是「使被誘人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意圖而略誘之,由於惡性更重大,所以會構成加重略誘罪,得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200 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中林先生在誘拐的過程裡,曾經帶著陳女至汽車賓館發生性關係,因此林先生所觸犯的便是加重略誘罪(林先生另外還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對未成年人性交罪,依法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該罪與本罪成立想像競合關係,依刑法第55條,只論以法定刑較重的加重略誘罪)。

    相關法條
    1.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2.刑法第240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刑法第241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4.刑法第245條第1項
    ⋯⋯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5.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6.民法第12條(2023年1月1日施行)
    滿十八歲為成年。
    7.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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