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編號:DJAP05-A900HKINV

法律的客觀性及其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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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詳情
作者:
ISBN:
9786267393505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6/07
  • 內文簡介

  • <內容簡介>

    法律作為一種現代法治社會的規範,相對於道德、情理、自然法,法律本應該有絕對較高的客觀性與科學性。然而,積五十年之體驗,深深體會:法律的客觀性只是「相對客觀」,客觀中仍包含甚多的「主觀」,甚至存有許多客觀的「敵人」。


    ★目錄:

    出版緣起 2
    序 4
    1 法律活動中的科學精神 10
    ● 科學與反科學 12
    ● 科學從哲學中成長的意義 13
    ● 規範與規範上的法律科學活動 13
    ● 其他規範對法律的意義 14
    ● 為法律「高度科學化」而努力 15
    2 法律與批判的可能性 18
    ● 批判的可能性與自然科學 20
    ● 批判可能性與法律學 22
    法律、正義與批判可能性/立法、法律修正與批判可能性/實證法、自然法與批判可能性/概念法學、自由法論與批判可能性/「惡法亦法」與批判可能性/判例、判決、民刑庭總會決議的拘束力與批判可能性
    ● 透過批判,了解更精確的知識 31
    3 法治國家與批判可能性 36
    ● 法治國家的保障機能與批判可能性 38
    ● 法治國家之特徵與批判可能性 41
    權力分立與批判可能性/依法行政與批判可能性/平等原則與批判可能性/司法保護與批判可能性
    4 法之明確性 54
    ● 概說 56
    ● 法律統一與法之明確性 58
    ● 法律漏洞與法之明確性 59
    ●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法之明確性 00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的區別/不確定法律概念不能避免之原因/從抽象化的過程看不確定法律概念/從規範之一般性看不確定法律概念/本文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態度
    ● 裁量與法之明確性 65
    5 法之可預測性 70
    ● 法治國家之保障機能與法之可預測性 72
    ● 法之可預測性、安定性與批判可能性 73
    ● 影響法之可預測性的因素 73
    法之明確性/委任立法/判例的拘束力/不溯及既往原則/法之實效性/事實認定之客觀性
    ● 法之可預測性與信賴保護原則 79
    6 法解釋學上客觀性之問題 82
    ● 法律家是何等霸道! 84
    ● 法律科學的認識與客觀性 84
    什麼是客觀性/把「互為主觀的批判可能性」當做客觀性
    ● 社會科學的價值判斷與客觀性 87
    韋伯所謂「價值中立」的要求/社會科學認知的困境
    ● 法解釋學的特殊性格和客觀性 91
    法解釋學上理論與實踐的交錯/法解釋學上目的考察和客觀性/作為應用科學的法解釋學
    ● 法解釋學上「學說」的問題 96
    7 不確定法律概念—以監察人召集股東會之權限為例 100
    ● 令人畏懼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102
    ● 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 103
    ● 何謂「必要時」,經濟部與法院見解分歧 103
    ● 概念過於確定,是福是禍? 104
    ● 結語:「真理」也是不確定的概念 108
    8 過於確定的法令—以貿易商實績未達被註銷許可為例 112
    ● 以貿易商實績未達被註銷許可為例 114
    9 偏重形式有害實質的司法實務—以女性票據犯罪為例 116
    ● 從幾項數字來看女性票據犯罪 118
    ● 從刑法總則的理論來檢討女性票據犯 119
    ● 女性票據犯罪之行為樣態 121
    ● 女性票據犯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123
    行為主體/無存款餘額、發票時/構成要件之故意
    ● 女性票據犯罪之違法性 129
    ● 女性票據犯罪之有責性 130
    ● 女性票據犯罪與共犯 131
    ● 結語 134
    10 自由裁量的客觀性—以客運公司違規之處罰為例 138
    ● 法律經常授權行政機關「自由裁量」,如何確保自由裁量的客觀性 140
    11 自由心證與事實認定之客觀性—以某件民事訴訟證人證言為例 146
    ● 自由心證的尊重與批判可能性 148
    ● 執業律師的經驗 148
    ● 判決不公平的經驗 149
    ● 法院歪曲證人的證言 150
    ● 最高法院帶來的正義 150
    ● 改善書記制度 151
    ● 法官退任律師 152
    ● 判決書公開 152
    ● 附錄 154
    ●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62
    12 價值判斷之客觀性—以判決之拘束力為例 166
    ● 前言 168
    ● 客觀性與追求客觀的心靈 169
    ● 價值具體化與先例拘束力的心理學基礎 170
    ● 價值對立與價值類型化、體系化 172
    ● 判決對立與判決類型化、體系化 172
    ● 結語 174
    13 最高法院決議、司法院「研究意見」的批判可能性 176
    ● 最高法院決議與司法院「研究意見」的功過 178
    ● 「最高限額抵押之決議影響重大」 179
    ● 姚前大法官反對司法院「研究意見」 180
    ● 「研究意見」的正面功能 181
    ● 負面作用 182
    14 自然法與實證法—以一物二賣為例 186
    ● 問題緣起 188
    ● 一物二賣原買受人有無代償請求權 189
    (A)事實/(B)本案問題之所在/(C)兩種說法/(D)學說之真假與對法律之不信任
    ● 自然法涉入實證法之界限 192
    (A)實證法本是規範上科學活動的產物/(B)自然法之功能/(C)自然法涉入實證法應有之界限/(D)本案之檢討
    ● 方法二元論的可能性 196
    (A)事實(理論)與價值(實踐)二元論/(B)法律之價值因素與方法二元保持之困難/(C)本案之檢討
    15 權力分立、選舉與批判可能性—以監委選舉為例 202
    ● 直接選舉?間接選舉? 204
    ● 批判可能性與權力分立 205
    ● 選舉與權力分立 206
    ● 選舉與批判可能性 207
    16 蓋章:簽名?—反證可能性 210
    ● 蓋章:簽名?—反證可能性 212
    17 競爭政策及執法的客觀性及其敵人 218
    ● 前言:「法律的客觀性」存有許多「敵人」 220
    ● 地緣政治管制是競爭法的大敵 221
    ● 政府行為常是「公平競爭」之敵 224
    1、以2023年進口蛋為例/2、「業務宣導費」之公平競爭?網軍?/3、把「中天電視」趕出「52」台,對「公平競爭」之破壞
    ● 公平會勤於對國內中小微型企業處分、纏訟,不願和解不公平 230
    (一)九年纏訟案例概要/(二)公平會處分概要/(三)主要爭點/(四)藥品與食品是否應該分開為不同之「市場」/(五)是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六)裁量怠惰之違誤
    ● 公平會與國際大企業高通公司等行政和解,卻不與國內中小微型企業和解,並非公平、客觀 237
    1、罰兩百三十四億元,公平會頂得住嗎?/2、十個月之後,公平會與高通公司行政和解/3、公平會曾在處分時曾「這樣說」而拒絕高通公司行政和解/4、處分時有少數委員主張「和解」之不同意見/5、其他相關「行政和解」的案例/6、公平會為什麼對中小微型企業不公平而拒絕和解?/應寬廣與中小微型企業行政和解
    ● 寬恕政策太「官僚」,應回到和解精神 242
    ● 公平會的「獎金」可能有負作用 243
    ● 結語:寬緩競爭法及多和解 244
    18 人勝法,法為虛器(蘇軾) 250
    1、翁○鍾、石○欽與司檢調諸公/2、女檢陳○珍收賄兩千三百萬元,被判十二年/3、調查局組徐○○盜賣證物庫中的毒品/4、告人卻能非法安排特定檢察官井○博偵辦並起訴/5、前瞻計劃、政府採購法及制度之客觀性及其敵人
    19 蔡英文去比過去的馬英九,如何客觀? 258
    20 國安法、政策、資源與天略之客觀性 262
    21 國論證不足乃客觀之敵/一審全無罪,二審改判犯特殊洗錢罪,客觀在哪裏? 266
    22 易科罰金、緩刑與易服社會役的客觀性 270
    23 大陸「反分裂法」的客觀性及其敵人 274
    24 過於濫用法律概念的區別,離事實、正義、客觀愈遠 278
    1、簡訊所傳客觀事實/2、台北地院判決在概念中打轉,背離正義/3、高院判決簡單、客觀、正義/4、回到樸質、簡單、客觀的正義
    25 選罷法中「有期徒刑尚未執行,不得參選」之客觀性及其敵人 284
    26 某案四組法官判決皆不同/民事刑事判決歧異,又何必停止訴訟?/何者才是客觀?客觀之敵在哪裏? 304
    27 魏教授打了二十年官司 312
    28 銀行法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客觀性及其敵人 320
    ●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先例認定「不成立銀行法」的案例,祈請參考(101年度上易字第2604號,確定) 322
    ● 依公平法第46條規定之意旨,應排除「銀行法」 323
    ● 參加傳銷之人並不是「明知非銀行不得……」 324
    ● 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古有明訓 324
    29 律是八分書,以類而推;法學方法與王澤鑑教授、梁慧星教授、黃茂榮大法官 330
    30 理學、心學、事功之學、文學在現代法學上之運用 336
    ● 什麼讓法官過勞、這麼辛苦?我們這一代的法律人這樣幹?/打了十一年的訴訟還沒結束 325
    31 現代執法仍宜以仁、義、智為本心,結合程朱、陸王,兼容儒、法 344
    1、社會科學之客觀性與方法論/2、理學在法學上之運用:法理、事理、證據/3、心學在自由心證之運用/4、事功之學在法學上之功能/5、文學在法學上之運用


    <作者簡介>

    呂榮海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博士論文《勞動法的法源》及碩士論文《融資性租賃契約之研究》,分別由王澤鑑、黃茂榮指導,在台大圖書館存有,歡迎查閱。專業律師逾四十年,助人為樂,2009年見鵝湖書院從法歸(融)儒,成為鵝湖之會、鵝湖書院、麗澤書院志工,研究了十多年的宋明清理學,重掘傳統文化的精良成份,希望融合傳統文化之精華與新時代知識如法學、經濟等。曾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對產業經濟、勞資關係、農工進化、歷史多有興趣。也自有太陽能發電,曾任民營電廠董事長,堪稱法律界知電者。


    ★內文試閱:

    •作者序

    重視法律的客觀性

    最近,社會中發生許多事件、以及個人執行律師業務過程中,發現許多問題,促使作者再度對「法律的客觀性」問題,加以相當的沈思。
    例如,支票退票的刑罰於76年1月1日被廢除,最近,並「溯及既往」的放出許多受刑人,我個人自始至今是贊成「支票」不罰的,但是,引起我的興趣的倒是,為什麼當初支票刑罰一而再、再而三的加重,現在竟「變更」為完全不罰,到底那一種情況,才代表正義?而重罰與不罰的「民意代表」,竟然絕大多數都是同一批人(不需改選)。法律到底有沒有客觀性?如果有的話,它在哪裏?
    林洋港上任司法院長後,司法革新是最近的熱門課題。到底法官適用法律有沒有客觀性?在理論上,除了賄賂、關說以外,到底有哪些因素影響法律的客觀性?相信執業律師,每個人都有他深刻的體驗。
    十年來,作者對於這些問題均深感興趣,並於一九八一年由龍田出版公司為作者出版了本書。不久即售完,但因故並未再版,此後數年,不斷遇到法律系學生與作者提到這本書,至少,可以想見,有許多人對於這樣的題目與題材,深感興趣。
    在這種情勢下,本書的增訂再版,乃有了它的意義。

    呂榮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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