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概論(下)(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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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簡介
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併重的學科,僅研究理論而不談實務運作,或僅述實務而不談理論基礎,均無法徹底掌握刑事訴訟法之立法精髓與基本內涵。 本書講究理論與實務兼備,特別重視相關理論在實務上之運用與發展。2002.2.8公布修正刑訴法,正式確立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之立法架構,2003.2.6及2004.6.23、2006.5.24、2007.7.4公布修正刑訴法,強調嚴謹證據法則,明定無罪推定原則;強化證據能力與證據力之區別;增訂證據排除法則與傳聞法則,以阻絕欠缺證據適格之證據進入審判程序;重視當事人之詰問權,強化交互詰問以發見真實;明定共同被告具證人適格,增訂分離調查與分離辯論程序;修訂鑑定留置、鑑定處分、強制採樣、證據保全、協商程序、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等規定,最高法院2003年至2016年最新判決,本書對此等新制與新判決見解均有詳論與檢討,俾利初學者得以順利掌握修正刑訴法之體系架構與實務運作,終而能保障人權與發見真實。
- 作者簡介
林俊益 經歷: 司法院大法官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最高法院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法官 士林、金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考試: 68年書記官普考及格 69年公證人高考第一名 69年司法官特考第一名 70年律師高考第二名 著作: 程序正義與訴訟經濟 刑事訴訟法講義 刑事訴訟法重點整理 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 刑事訴訟法研習手冊 當事人主義在我國刑事訴訟可行性之研究 其他有關刑事訴訟法之短文一百多篇
作者序十九版序 自本書下冊18版後之最近1年半中,刑訴法共有6次修正,2023.5.3.修正公布第67條及第416條,聲請回復原狀及準抗告期間,均由5日改為10日;2023.6.21.修正公布時,主要創設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認再議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時之救濟制度,廢除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制,代之以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制(第258-1條至第258-4條),並修正其他條文;2023.12.15.同時公布二修正案,其一革新刑事鑑定制度,影響深遠,其二強化身心障礙者之訴訟程序保障措施;2023.12.27.修正公布時,讓刑訴法規範用詞前後一致,免生適用上之困擾。 2024.7.31.修正公布刑訴法,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修正並增訂第245條等相關條文,另將法務部的科技偵查法修正條文,納入刑訴法之中,增訂第11-1章特殊強制處分,增訂相關條文(第153-1條至第153-10條),明定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關連第三人位置;明定使用M化偵查網路系統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關連第三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明定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關連第三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影錄像等3種特殊強制處分類型之要件及許可程序,俾利科技偵查並保障人權。 此外,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宣告,針對刑訴法第205-2條司法警察官之強制採尿而為判決,指出該條規定係就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並指出其應遵循之正當法律程序;另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刑訴法第122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整體觀察,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5條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及憲法第16條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之意旨不符;又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宣告,就法官自行迴避事由之判斷,提出法官有無審查自己所作裁判原則以判斷之,落實憲法公正審判原則之要求,解決實務上之爭議問題。 另,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亦作成統一或達成一致性之見解,避免下級法院裁判見解歧異。其中2024.1.24.作成之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裁定,就刑訴法第348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之適用,提出具體適用之判斷基準,更是影響深遠。 綜上,刑訴法不斷的翻修,實務見解不斷創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統一見解讓法律解釋適用趨於一致,整個刑事訴訟的運作,正朝向溫暖有人性(對被害人而言)且富保障人權(對被告而言)的新境界邁進,讓我們共同一起來努力! 此外,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改版前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予以增補,以利讀者掌握修正刑事程序法的最新發展。 本書在著者倉促之情形下進行改版,錯誤、遺漏或誤會之處,勢所難免,尚祈讀者見諒並不吝批評、賜教指正。改版事務之處理,特別要感謝新學林出版公司林副總編輯靜妙、侯主編宗佑及協助文字校對之江純穎及黃毅給予許多寶貴建議,獲益良多,謹此致謝! 林俊益 謹誌於文山書屋 2024年8月
目錄十九版序 I 序言 V 凡例 VII 參考書目 IX 第一篇 偵查 1 第一章 偵查之構造 3 第一節 偵查之意義 3 第二節 實施偵查之持續性 4 第二章 偵查權之歸屬 6 第三章 偵查輔助機關 7 第一節 司法警察(官) 7 第二節 檢察事務官 12 第四章 偵查之開端 14 第一節 告訴及請求 14 第二節 告 發 53 第三節 自 首 55 第四節 其他情事 56 第五章 偵查程序(偵查方法) 57 第六章 偵查之終結 64 第一節 偵查終結之概念 64 第二節 起 訴 67 第三節 不起訴 70 第四節 緩起訴 82 第五節 再議制度 99 第六節 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 109 第七節 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117 第八節 無效之不起訴 124 第九節 不起訴與誣告 127 第二篇 起 訴 131 第一章 公 訴 131 第一節 公訴權 131 第二節 公訴之要件 132 第三節 公訴之提起 132 第四節 公訴之效力 144 第五節 公訴之撤回 156 第二章 自 訴 161 第一節 自訴權人 161 第二節 自訴案件不可分 170 第三節 自訴之提起 174 第四節 自訴之限制 180 第五節 自訴對告訴之限制 192 第六節 自訴之效力 194 第七節 自訴之承受與擔當 196 第八節 自訴之撤回 201 第九節 反 訴 207 第三篇 審 判 213 第一章 第一審 216 第一節 通常程序 216 第二節 簡式審判程序 294 第三節 簡易程序 301 第二章 上訴審 323 第一節 上訴通則 324 第二節 第二審上訴 362 第三節 第三審上訴 387 第四節 抗告與準抗告 420 第三章 再 審 436 第一節 再審之客體 436 第二節 再審之事由 438 第三節 聲請再審權人 450 第四節 聲請再審之程序 451 第五節 聲請再審之期間 456 第六節 聲請再審之效力 456 第七節 聲請再審之撤回 456 第八節 再審之裁判 457 第四章 非常上訴 463 第一節 非常上訴之意義 463 第二節 非常上訴之目的 463 第三節 非常上訴之客體 465 第四節 非常上訴之要件 469 第五節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序 475 第六節 非常上訴之審理 477 第七節 非常上訴之判決 478 第八節 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 489 第四篇 執 行 493 第一章 執行之意義 495 第二章 刑罰之方式 497 第三章 執行之聲請裁定 503 第四章 聲明疑義與聲明異議 509 第五篇 附帶民事訴訟 517 第一章 概 說 519 第二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520 第三章 準用規定 524 第四章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 528 第五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 530 第六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 531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 535 第八章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再審 539 第六篇 協商程序 541 第一章 協商程序之立法背景 543 第二章 建構協商制度之關鍵 544 第三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意義 546 第四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開啟 548 第五章 審判中協商程序之進行 551 第六章 審判中協商判決之聲請 554 第七章 聲請協商判決之調查 556 第八章 協商合意之撤銷與協商判決聲請之撤回 557 第九章 法院之裁判 558 第十章 對協商判決之上訴 563 第七篇 沒收特別程序 567 第一章 沒收特別程序之立法背景 569 第二章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571 第三章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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