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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PLUS題型破解(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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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詳情
作者:
ISBN:
9789865264543
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1/05
  • 內文簡介

  • 和考生站在同一陣線的全法律人專業編輯團隊 . 最認真的態度給您最切合需求的考試用書

    1.不同擬答參考
    民事訴訟法學說見解討論之熱烈,堪稱所有科目之首。本書對重要且具爭議的考點除原有擬答外,還附上不同擬答參考,使讀者能夠從不同觀點切入,完整理解全貌,豐富答題素材與深度。

    2.學習小Tips
    擬答講究精準與簡潔,無法旁徵博引。當考題中出現較艱澀的觀念,為令讀者知其所以然,本書透過Tips的方式提點答題關鍵,也包含作者的建議與經驗分享,使解題書同樣具有參考書的價值。

    3.文章改編題
    本書選擇數篇近年重要且尚未出成考題的文章改編,對國考讀者而言是補充新知的素材,有效掌握學說與實務見解最新趨勢;對研究所考生而言,本書必能助您瞭解出題老師的思路,發揮如同參加讀書會的功效,成為備考的一大利器。

    4.題型分析和答題架構
    實際練習之前,請先閱讀對題目的簡短分析,培養對爭點的敏銳度,俾利未來在考場快速審題及鋪排內容,讀者在最後衝刺複習時也能快速掃描。此外,對於民事訴訟法上較為繁瑣的章節(如:爭點整理),也有提供答題架構供大家演練和學習,進一步提升作答效率。
  • 作者簡介
    吉米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國立台灣大學法研所民法組
    國立政治大學法研所民法組達錄取門檻
    國立政治大學財經法學組
    作者序
    二版序
    不知不覺就過了一年,感謝大家的支持,也謝謝編輯群的用心,本書迎來了第二版更新(但國考仍然沒有迎來家事事件法的考題⋯⋯)。本次改版好像只有增胖環節(瘦身的部分可能要再等等),新增了112年度法研所、司律考題外,最近民訴學界持續邁進,挖掘許多新穎的爭點,也請大家不要停下腳步,故本書也增加數篇以實務判決或學說文章改編而成之文章題,讓大家可以多了解學說討論之重點。當然也修訂了一些實質或形式上的錯誤,非常感謝各位讀者及編輯群的督促。
    經筆者在各大論壇潛水的感想,看到許多讀者意見是:這本書的擬答太多了,時間上完全寫不完QQ。筆者想說的是,擬答確實不是為了可以直接在考場上複製相同答案而寫的喔!筆者相信,實際考試時,沒看過的題型配合考場緊張的氣氛,考生能夠寫出解題書詳細擬答的七成,程度就已經非常厲害了。秉持這樣的精神,筆者希望本書提供的擬答不只是考場上可以寫出來的簡易擬答,而是包含學說、實務見解的完整回答, 就算打了七折也還是足以上榜的答案,因此也建議大家不要單單把這本書當作解題書看待,裡面的擬答某程度上都是各類見解的整理,配合不同擬答參考,應該可以看作半本參考書或爭點書來用,這也是筆者希望這本書可以和市面上其他優秀的民訴解題書得以區別之處。是以,第二版的書籍仍然維持這樣的風格,請大家多多包涵。
    最後不免還是要說,辛苦各位考生了!在國考的日子裡,就像進入與世隔絕的世界中,被各種抽象的法律見解包圍,時間一直跑但卻完全沒有增長的感覺,徒留對於考期將近的焦慮感,希望本書可以成為你上岸的一小塊浮木,早日脫離國考苦海,敬祝大家金榜題名!

    吉米
    2023.12.1 中和租屋處
    目錄
    Chapter 1 訴訟主體
    第一節 法院•1-3
    題型 1-1-1 專屬管轄和非專屬管轄合併、參加訴訟和主參加訴訟之區別【107律師民法2第1題】•1-3
    Try again 【108三等書記官第1題】•1-11
    題型 1-1-2 專屬管轄和非專屬管轄合併、違反專屬管轄之第三 審處理【110北大第3題】•1-11
    題型 1-1-3 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競合【改編自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上字第109號裁定】•1-15
    題型 1-1-4 公私法審判權劃分、職務上已知事實、第二審主張時效抗辯【108台大第2題】•1-20
    Try again 【110三等行政執行官第3題】•1-25
    題型 1-1-5 國際審判管轄權、鑑定人發問權【111台大第2題】•1-25
    第二節 當事人適格、訴訟擔當•1-36
    題型 1-2-1 代位訴訟【105台大第2題】•1-38
    Try again 【100高考法制二級第1題】•1-45
    題型 1-2-2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擔當【引用自沈冠伶師,〈詐害 債權撤銷訴訟之原告與法定訴訟擔當〉】•1-46
    題型 1-2-3 撤銷詐害債權當事人適格【改編自104律師第3題】•1-482
    題型 1-2-4 分別共有之當事人適格【107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 期末考題】•1-51
    Try again 【100律師第4題】•1-55
    題型 1-2-5 公同共有之當事人適格【105司法官第1題】•1-56
    題型 1-2-6 裁判分割共有物當事人適格【105律師第2題】•1-63
    第三節 非法人團體•1-68
    題型 1-3-1 合夥團體當事人適格【109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 末考題】•1-70
    題型 1-3-2 合夥團體判決效力【98台大第3題】•1-74
    題型 1-3-3 合夥團體執行力範圍擴張【110政大第4題】•1-81
    題型 1-3-4 退出合夥團體之判決效力、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 【111北大第1題】•1-84
    題型 1-3-5 分公司當事人能力和當事人適格【104東吳第1題】•1-88
    Try again 【108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第2題】•1-93
    題型 1-3-6 分公司當事人能力和當事人適格、和解調解之不利 陳述【110東吳第1題】•1-94
    題型 1-3-7 管委會判決效力【99台大第1題】•1-99
    題型 1-3-8 管委會當事人適格【109政大第2題】•1-105
    題型 1-3-9 祭祀公業當事人適格、判決效力【104高考法制二 級第2題】•1-111
    第四節 團體訴訟•1-115
    題型 1-4-1 第44條之1選定團體訴訟【104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 期末考題】•1-117
    Try again 【99台大上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1-124
    題型 1-4-2 選定團體訴訟當事人適格、證據保全【104公費留學第2題】•1-124
    題型 1-4-3 第44條之3團體適格要件【93政大第1題】•1-1303
    題型 1-4-4 第44條之3判決效力【99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中 考題】•1-137
    題型 1-4-5 消保法第50條【100政大第3題】•1-140
    題型 1-4-6 團體訴訟綜合問題【99政大第2題】•1-145
    第五節 共同訴訟•1-150
    題型 1-5-1 連帶債務【108司律第1題】•1-151
    題型 1-5-2 撤回上訴、爭點整理【104律師第1題】•1-161
    題型 1-5-3 不真正連帶債務聲明、連帶債務、撤回上訴【112司律第2題】•1-165
    題型 1-5-4 職權通知、參加訴訟審理及判決效力 【104台大第2題】•1-174
    Try again 【98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1-179
    題型 1-5-5 主觀預備合併之容許性和審理【改編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3號判決】•1-180
    題型 1-5-6 共同訴訟綜合考題【110台大下學期陳瑋佑師期中考題】•1-186
    題型 1-5-7 袋地通行權之共同訴訟特殊問題【111司律第1題】•1-191

    Chapter 2 訴訟客體
    第一節 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2-3
    題型 2-1-1 訴訟標的特定及舉證責任分配【106司法官第2題】•2-5
    題型 2-1-2 一部請求【109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2-13
    Try again 【95台大第2題】•2-20
    題型 2-1-3 訴訟標的認定、職權通知、抵銷抗辯【102台大第2題】•2-21
    題型 2-1-4 訴訟標的認定、法官知法原則、參與訴訟方式【112台大第1題】•2-264
    題型 2-1-5 裁判分割訴之聲明、當事人死亡、撤回起訴【100司法官第4題】•2-35
    題型 2-1-6 通謀虛偽、撤銷詐害債權訴之聲明【110司律第1題】•2-40
    題型 2-1-7 解除契約訴之聲明、重複起訴禁止【110政大第2題】•2-44
    題型 2-1-8 訴之聲明金額流用、主觀預備合併【101司法官第4題】•2-49
    第二節 複雜訴訟型態•2-56
    題型 2-2-1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1【102北大第2題】•2-58
    題型 2-2-2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2【102警察法制第3題】•2-62
    Try again 【102東吳第2題】•2-65
    Try again 【99司法官第3題】•2-65
    題型 2-2-3 預備合併上訴審理問題3【93律師第3題】•2-66
    題型 2-2-4 階段訴訟【106行政執行官第1題】•2-69
    題型 2-2-5 第三人反訴、二審追加新被告【107台大第1題】•2-72
    Try again 【109司法三等公證人、書記官第1題】•2-84
    Try again 【106台大下學期許士宦師期中考題】•2-84
    題型 2-2-6 訴之變更追加容許性及救濟【107司法官第1題】•2-85
    題型 2-2-7 主參加訴訟【106律師第1題】•2-90
    題型 2-2-8 民訴法第259條之擴張【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44號裁定】•2-95
    題型 2-2-9 獨立第三人反訴之容許性及要件 【改編自 劉明生老師 〈獨立第三人反訴〉】•2-100
    第三節 判決效力範圍•2-105
    題型 2-3-1 爭點效【103律師第2題】•2-106
    題型 2-3-2 既判力範圍【106律師第2題】•2-110
    題型 2-3-3 職權通知、參加訴訟效力【108政大第4題】•2-1155
    題型 2-3-4 抵銷抗辯之上訴與另訴【106司法官第1題】•2-119
    題型 2-3-5 抵銷抗辯、上訴利益計算、裁判費徵收【自擬題】•2-123
    題型 2-3-6 訴訟上抵銷和訴訟外抵銷【105司法官第3題】•2-130
    題型 2-3-7 抵銷抗辯和遮斷效【104高考三等法制第1題】•2-134
    Try again 【102北大第1題】•2-138
    題型 2-3-8 對待給付判決、反訴闡明、形成力、假執行判決【112司律第1題】•2-139

    Chapter 3 證據法
    第一節 舉證責任•3-3
    題型 3-1-1 票據請求舉證責任【103司法官第1題】•3-8
    題型 3-1-2 無權占有舉證責任【110成大第3題】•3-14
    Try again 【103高考三等法制第1題】•3-19
    題型 3-1-3 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反對抵銷【109司律第1題】•3-20
    Try again 【109高考二級第1題】•3-28
    Try again 【108行政執行官第3題】•3-28
    題型 3-1-4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108司律第2題第3小題】•3-29
    題型 3-1-5 醫療訴訟舉證責任、仲裁鑑定契約【105台大下學 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3-34
    題型 3-1-6 醫師和藥師醫療瑕疵之舉證責任【改編自 劉明生老師〈醫師用藥瑕疵與藥師調劑瑕疵之舉證責任問題、醫療瑕疵與因果關係證明度降低爭議問題之評析─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3-40
    第二節 證據調查•3-47
    題型 3-2-1 證明妨礙【108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3-48
    Try again 【106司特三等行政執行官第2題】•3-536
    題型 3-2-2 證明妨礙、損害額酌定【105高考二級第1題】•3-54
    題型 3-2-3 摸索證明容許性【105政大第2題】•3-59
    題型 3-2-4 現代型紛爭證據調查【100政大第4題】•3-63
    題型 3-2-5 私人不法取證【100成大第1題】•3-67
    Try again 【108北大第2題】•3-72
    Try again 【107行政執行官第3題】•3-72
    題型 3-2-6 證明度【110高考二級第1題】•3-73
    Try again 【110政大第3題(節錄)】•3-78
    Try again 【111政大第3題】•3-78
    題型 3-2-7 擬制自認【106公費留考第4題】•3-79
    Try again 【100東吳第3題】•3-81
    題型 3-2-8 證據調查綜合題【111司律第2題】•3-82

    Chapter 4 訴訟程序
    第一節 爭點整理•4-3
    題型 4-1-1 爭點整理(法定之債)【103台大第2題】•4-9
    題型 4-1-2 爭點整理(物上請求權)【107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4-13
    題型 4-1-3 爭點整理(物上請求權)、將來給付判決、判決效力【110司律第2題】•4-18
    題型 4-1-4 爭點整理(契約之債)【改編自103台大下學期許士宦老師期末考題】•4-25
    題型 4-1-5 爭點整理(契約定性)【109台大第1題】•4-31
    題型 4-1-6 爭點整理(裁判分割)【104公費留考第3題】•4-36
    題型 4-1-7 一貫性審查未通過【改編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2246號判決】•4-40
    題型 4-1-8 爭點簡化協議【109台大第2題】•4-43
    Try again 【102公費留考第2題】•4-507
    題型 4-1-9 爭點結果之同意【107行政執行官第2題】•4-51
    第二節 當事人恆定、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4-56
    題型 4-2-1 訴訟繫屬中原告側移轉【104司法官第1題】•4-59
    Try again 【106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4-63
    Try again 【110高考三級稅務行政第1題】•4-64
    題型 4-2-2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移轉【107台大第2題】•4-65
    題型 4-2-3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發生善意取得【100台大第4題】•4-71
    題型 4-2-4 訴訟繫屬中被告側移轉未呈現於訴訟【97台大第1題】•4-75
    題型 4-2-5 訴訟繫屬前移轉給為他人占有標的物者1【106台大第1題】•4-79
    題型 4-2-6 訴訟繫屬前移轉給為他人占有標的物者2【110台大第1題】•4-84
    題型 4-2-7 假處分恆定效【108台大第1題】•4-91
    題型 4-2-8 訴訟繫屬登記【107政大第3題】•4-96
    Try again 【106四等書記官第2題】•4-99
    題型 4-2-9 判決基準時點後移轉、訴訟繫屬登記【112政大第3題】•4-100
    第三節 審理程序•4-107
    題型 4-3-1 訴訟協力義務、二審提出時效抗辯【101台大第1題】•4-108
    題型 4-3-2 訴訟促進義務、客觀訴之合併【110台大第1題】•4-115
    題型 4-3-3 第二審為抵銷抗辯、反於真實之自【107政大第4題】•4-121
    題型 4-3-4 訴訟上和解【97司法官第3題】•4-126
    Try again 【106行政執行官第1題】•4-1308
    題型 4-3-5 訴訟上和解具解除事由【100北大第2題】•4-131
    題型 4-3-6 小額訴訟【改編自90年律師第3題】•4-135
    題型 4-3-7 小額訴訟、一部請求、爭點整理【112台大第2題】•4-143
    第四節 救濟程序•4-149
    題型 4-4-1 附帶上訴【108北大第3題】•4-150
    Try again 【107東吳第4題】•4-154
    題型 4-4-2 對待給付判決上訴、上訴三審要件【105司法官 第2題】•4-155
    Try again 【100司法官第5題】•4-159
    題型 4-4-3 上訴第三審事由【105律師第1題】•4-160
    題型 4-4-4 再審管轄法院【103司法官第2題】•4-166
    題型 4-4-5 再審期間和再審事由【100律師第5題】•4-169
    題型 4-4-6 祭祀公業訴訟、第三人撤銷訴訟、再審訴訟【自擬題】•4-174
    第五節 保全程序與督促程序•4-184
    題型 4-5-1 保全程序功能、陳述意見機會【101司法官第5題】•4-185
    題型 4-5-2 假扣押【改編自110司法三等第2題】•4-190
    題型 4-5-3 假執行【111台大第1題】•4-196
    題型 4-5-4 保全請求之同一性【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91號裁定】•4-203
    題型 4-5-5 支付命令管轄和異議、裁判費【102律師第6題(節錄)】•4-208
    題型 4-5-6 支付命令之效力【103行政執行官第4題】•4-214
    題型 4-5-7 督促程序一貫性審查、異議效力【106行政執行官第3題】•4-2219

    Chapter 5 家事事件法
    第一節 家事事件法•5-3
    題型 5-1-1 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合併審理【改編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5-5
    Try again 【106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第3題】•5-12
    題型 5-1-2 離婚訴訟綜合問題【102律師第5題】•5-13
    Try again 【107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公證人第3題】•5-16
    題型 5-1-3 離婚訴訟再審當事人適格【改編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02號裁定】•5-17
    題型 5-1-4 親子關係訴訟當事人適格【109司律第2題】•5-21
    題型 5-1-5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補充性【改編自105政大第3題】•5-27
    題型 5-1-6 血緣鑑定【110輔大第3題】•5-34
    題型 5-1-7 交錯適用法理【109台大下學期沈冠伶師期末考題第2題】•5-37
    題型 5-1-8 親子訴訟、扶養訴訟(酌定型、不當得利型)【104司法官第1題】•5-40
    題型 5-1-9 扶養事件(協議型)【改編自108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5-48
    Try again 【109三等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公證人第3題】•5-56
    題型 5-1-10 扶養事件綜合問題【107律師第2題】•5-56
    題型 5-1-11 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定性【改編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62號裁定】•5-62
    題型 5-1-12 親子非訟事件之子女程序保障權【改編自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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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影音商品、電腦軟體或個人衛生用品等一經拆封即無法回復原狀的商品,在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拆封,一經拆封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無法享有七天猶豫期之權益且不得辦理退貨。
    3.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一經您事先同意後始提供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您將無法享有七天猶豫期之權益且不得辦理退貨。
    4. 組合商品於辦理退貨時,應將組合銷售商品一同退貨,若有遺失、毀損或缺件,PChome將可能要求您依照損毀程度負擔回復原狀必要之費用。
  • 若您需辦理退貨,請利用顧客中心「查訂單」或「退訂/退款查詢」的「退訂/退貨」功能填寫申請,我們將於接獲申請之次日起1個工作天內檢視您的退貨要求,檢視完畢後將以E-mail回覆通知您,並將委託本公司指定之宅配公司,在5個工作天內透過電話與您連絡前往取回退貨商品。請您保持電話暢通,並備妥原商品及所有包裝及附件,以便於交付予本公司指定之宅配公司取回(宅配公司僅負責收件,退貨商品仍由特約廠商進行驗收),宅配公司取件後會提供簽收單據給您,請注意留存。
  • 退回商品時,請以本公司或特約廠商寄送商品給您時所使用的外包裝(紙箱或包裝袋),原封包裝後交付給前來取件的宅配公司;如果本公司或特約廠商寄送商品給您時所使用的外包裝(紙箱或包裝袋)已經遺失,請您在商品原廠外盒之外,再以其他適當的包裝盒進行包裝,切勿任由宅配單直接粘貼在商品原廠外盒上或書寫文字。
  • 若因您要求退貨或換貨、或因本公司無法接受您全部或部分之訂單、或因契約解除或失其效力,而需為您辦理退款事宜時,您同意本公司得代您處理發票或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以利本公司為您辦理退款。
  • 本公司收到您所提出的申請後,若經確認無誤,將依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返還您已支付之對價(含信用卡交易),退款日當天會再發送E-mail通知函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