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簡介
<內容簡介> 信託具有理財功能,您知道嗎? 透過信託,可讓委託人避免成為晚景淒涼的老人! 委託人可用信託,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長期生活! 不動產信託是防止詐騙最佳的方式之一! 信託對於個人及家庭有非常多的好處,信託可透過專業人士管理財產,也可保障自己或兒女未來的生活,可謂是益處多多,本書從信託的基本觀念著手,讓不懂信託的您,也能迅速入門! 信託法自民國85年立法至今,運用的層面極為廣泛,包括個人信託、法人信託及金融機構的信託商品等,市場上有關信託機構推出的產品名稱可以用「琳瑯滿目」來形容。 本書特別針對信託的內容、相關的稅務規劃及信託登記實務,用淺顯易懂的文字敘述提出詳盡說明,讓想利用信託規劃財產的個人或專業人士能有所參考。 ★目錄: 五版序 四版序 二版序 壹 財產信託規劃 一、信託基本觀念 二、信託財產 三、信託行為之受益人 四、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五、信託監察人 六、信託行為之監督 七、信託關係之消滅 八、公益信託 貳 信託與各種財產賦稅 一、信託行為──地價稅 二、信託行為──土地增值稅 三、信託行為──房屋稅 四、信託行為──契稅 五、信託行為──贈與稅 六、信託行為──遺產稅 七、信託行為──印花稅 參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一、信託登記 二、受託人變更登記 三、塗銷信託登記 四、信託歸屬登記 五、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六、信託書表填寫說明 肆 財產信託重要解釋函令 一、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 二、內政部重要解釋函令 伍 附錄 一、複利現值因子表 二、年金現值因子表 <作者簡介> 陳坤涵 學歷: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碩士 經歷: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 •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 •臺北市中正、中山、松山、北投、大同、大安社區大學講師 •新北市三重社區大學講師 •財稅法令半月刊專欄作家 •南山人壽、富邦人壽、臺灣人壽、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遠雄人壽講師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臺南市稅務會計記帳工會講師 •臺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講師 •兆豐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安泰銀行講師 •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講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 •榮獲97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師鐸獎 •榮獲99、102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示範觀摩優良課程講師 •桃園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講師 •桃園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講師 著作: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 •輕鬆規劃遺產稅 •輕鬆規劃贈與稅 •房屋買賣DIY •贈與節稅DIY •遺產繼承DIY •活用遺產稅節稅法 •贈與稅聰明節稅手冊 •財產稅節稅規劃與實務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技巧與實務 •遺贈稅及財產稅節稅與辦理實務 •新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配偶相互移轉財產節稅規劃 •二親等財產移轉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與民法相關條文解析 •財產信託與稅務規劃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規劃 •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節稅規劃 •財產贈與節稅規劃 •遺產繼承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辦理實務 •輕鬆看土地稅法規 •輕鬆看信託法及其稅務規劃 •財產稅節稅實務 •財產稅實務問題解析 •看故事輕鬆學稅法 ★內文試閱: •作者序 五版序 本書四版自2024年1月出版後,由於讀者對於如何利用信託作為財產規劃的資訊甚為重視,短時間內本書即須再版,顯見讀者對於如何辦理不動產信託登記及其稅務規劃的內容益加重視。 再者,由於科技日新月異,現代人的生活越來越便利,但同時也帶來許多潛藏危機,詐騙集團利用網路容易操作的特性,發展出多種詐騙手法,不少人的財產在短時間之內化為烏有。筆者建議,所有權人名下的不動產如已預先作好信託登記,詐騙集團即難以成功騙取不動產所有權,未來不動產信託登記將是避免成為詐騙集團覬覦的最佳方式之一。 本版次最主要就財產信託的財政及內政解釋函令的增修部分作調整,增修部分如下: 一、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 1.地價稅及房屋稅部分新增下列規定: 財政部113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304520940號令 核釋他益信託房地,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於符合一定條件者,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2.土地增值稅部分新增下列規定: 財政部112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7470號令 核釋自益信託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3.遺產稅部分新增下列規定: 財政部113年6月14日台財稅字第11300533430號令 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以信託專戶之金錢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 4.贈與稅部分新增下列規定: 財政部113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11300500880號令 他益信託贈與案件,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所涉信託期間之認定。 二、內政部重要解釋函令新增下列規定: 土地登記規則部分增列以下規定: 1.內政部99年1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0130號函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分配結果,信託財產之受益人、受託人與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同一人,且無其他共同受益人,已違反信託法第34條規定,不予受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2.內政部95年8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0100號函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8點規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事項之適用範圍。 3.內政部94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3264號函 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委託人所蓋印章與原信託契約書相同者,得免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辦理。 4.內政部92年4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5771號函 受託人依信託目的拋棄信託財產所有權之一部分,須於信託契約中載明得拋棄之地號、面積等,俾知悉該處分確屬其權益範圍。 本次再版仍要感謝事務所同仁在過年前百忙中協助搜尋財產信託有關內政及財政相關法令。筆者學識淺薄,改版內容如有遺漏或缺失之處,尚祈各界惠予指正,感謝萬分。 陳坤涵 114.1.13 •摘文 壹 財產信託規劃 一、信託基本觀念 Q1:什麼是信託? (一)信託就是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將其財產(信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如出售或設定地上權)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行為。 (二)換句話說,信託乃是委託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以一定之財產為信託財產,並將此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來管理或處分,藉以達到一定經濟上或社會上的目的或行為。 Q2:什麼是管理? 管理是不變更物或權利的性質所做的保存、利用或改良的行為。 例如:信託財產為不動產,受託人將不動產出租他人收取租金。 Q3:什麼是處分? 處分是使物或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行為。 例如:信託財產為股票,受託人將股票賣掉換成現金。 Q4:什麼是信託本旨? 信託本旨乃是委託人希望實現之信託目的及信託行為之要旨。不論委託人是因契約或遺囑所成立之信託關係,都是為達到一定之目的而設。 例如:設立信託的要旨係為子女往後的教育經費或照顧其生活。 Q5:信託對個人及家庭有哪些好處? (一)委託人可專於本業 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予受託人後,有關財產的管理或處分等問題即可交由專業的受託人來處理,委託人可專注於本業,創造更豐碩的利益與成就。 (二)防止未來不測的風險 俗語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為防止未來可能發生的人生風險,將財產交付信託,對家庭其他成員而言,未來的生活更有保障。 (三)可妥善照顧無資力的家屬 當子女是未成年人或子女是身心障礙者,因無法或事實上不能處理自身的財產時,委託人可藉由信託的方式,達到長期照顧家屬的目的。 (四)防止晚景淒涼 若子女身心狀況正常,委託人可藉由信託方式漸次移轉財產給子女,使子女享有財產卻不致成為不法之徒覬覦的目標。但若子女日後對委託人不孝時,委託人即可藉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等方式,防止成為晚景淒涼流落街頭的孤獨老人。 Q6:信託具有理財功能 (一)信託簡單的說,是一種代他人管理資產的制度,它強調的是理財功能。換言之,信託就是利用受託人的專業經驗與能力替您理財,讓您原有的財產增多(但也有變少的風險)。 (二)信託改變了傳統單打獨鬥的理財方法,改以人才組織,集體運作的方式,集個人或眾人財產或資金統合運作,達到最高效益。 Q7:信託當事人及信託關係人 (一)信託當事人指成立信託關係的直接行為人,如訂立信託契約的委託人及受託人,書立遺囑信託的立遺囑人。 (二)信託關係人則是指成立信託有利害關係或有權利義務關係之人。依現行信託法規定,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監察人及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等。 Q8:信託行為──委託人 委託人是指將自己之財產委託他人管理或處分的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可為雙方行為,例如委託人可與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委託人也可以為單獨行為,例如遺囑信託,也就是由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信託的內容寫入遺囑中。 Q9:信託行為──受託人 受託人是基於委託人的信託,承受人委託人所移轉之財產,而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自然人或法人。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應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現行信託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Q10:信託行為──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信託關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終了時,享受信託財產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信託行為的受益人原則上應為存在之人,但也有可能是尚未存在或可得確定之人(如胎兒),或為不特定之人(如環保團體、公司資深或優秀的員工)及特定目的(如傳染病之防治、景觀的維護)等。換句話說,信託行為的受益人得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亦可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Q11: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與孳息受益人 (一)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又稱為「本金受益人」,是指信託關係終了時,承受信託財產的人;換言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是信託關係消滅後,實際取得信託財產的人。 (二)信託關係消滅,信託利益也隨之消滅,受託人即應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予歸屬權利人。依現行信託法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三)另外,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與孳息受益人最大的不同點在於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取得信託財產是在信託關係消滅之後,而孳息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是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的受益權利。 Q12:信託監察人 (一)信託監察人的設置係為保護受益人的利益,並監督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事務。 (二)在私益信託中,僅於特定條件下才須設置信託監察人,但在公益信託,依法必須強制設置信託監察人。依現行信託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Q13:信託行為的關鍵因素為何? 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能力以及是否足以讓委託人信賴。 Q14:什麼是私益信託? (一)當受益人是委託人自己或可得確定的第三人時,因該信託僅以受益人自身的利益為目的,故稱為私益信託。 (二)委託人兼受益人時,稱為「自益信託」。 (三)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時,稱為「他益信託」。 Q15:什麼是公益信託? (一)指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信託。 (二)為防止公益信託濫設,確保社會大眾的利益,信託法對於公益信託在設立前,規定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三)公益信託設立後,依法須設立信託監察人,而且主管機關也可以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如有不法行為,主管機關甚至可以撤銷設立許可。 Q16:什麼是特定目的的信託? 委託人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以外,可得確定,且為可能,適法的目的,如醫學研究、傳染病的防治或消滅、自然景觀或古蹟的養護等為目的而成立的信託。此一類型之信託並沒有特定受益人存在,可能有公益的色彩,但不全然為公益而設立。 Q17:誰能擔任信託的委託人? (一)委託人是提供信託財產之人,在信託法中對委託人之資格並無明文規定。因此,應回歸民法之一般規定。 (二)無論是法人或自然人皆可擔任委託人。 (三)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及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者得為委託人。 (四)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對自己財產無處分能力的破產人不得為委託人。 Q18:變更受益人、終止信託及處分權利之限制 (一)信託契約成立後,委託人可否變更受益人?可否隨時終止信託契約?可否處分受益人之權利?是當事人訂立信託契約的重要內容之一,依信託法第3條規定,委託人與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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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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